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2018-04-28 09:32:54|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許煬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産管理産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的基本思路,全面覆蓋、統一規制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産管理業務,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意見》按照産品類型統一監管標準,從募集方式和投資性質兩個維度對資産管理産品進行分類,分別統一投資範圍、杠桿約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堅持産品和投資者匹配原則,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金融機構的勤勉盡責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資産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嚴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要求,禁止資金池,防範影子銀行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分類統一負債和分級杠桿要求,消除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功能監管。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範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産管理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我國資産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産管理産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産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産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範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産品過於複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産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範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産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産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産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産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産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産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産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産管理産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産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産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産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産管理産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産品和私募産品。公募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産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産管理産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産品、權益類産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和混合類産品。固定收益類産品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産品投資于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産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産且任一資産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産品標準。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産管理産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準向投資者明示資産管理産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産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産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産品類型。混合類産品投資債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産的比例範圍應當在發行産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産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産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産品超出比例範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産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式。

  五、資産管理産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産管理産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産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産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于單只混合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于單只權益類産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産管理産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産管理産品,應當堅持“了解産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産管理産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産管理産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産管理産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産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産管理産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準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産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産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産管理産品的法律關係、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産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産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産品登記備案或者註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産品受託財産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産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産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産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産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産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産管理産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産管理産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産管理産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産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産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産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産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産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産品的投資範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産、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産,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産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十一、資産管理産品進行投資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標準化債權類資産之外的債權類資産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金融機構發行資産管理産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未制定相關監管標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督促根據本意見要求制定監管標準並予以執行。

  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産管理産品資金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産。商業銀行信貸資産受(收)益權的投資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二)資産管理産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或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三)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通過發行資産管理産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産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産管理産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桿率。

  (四)跨境資産管理産品及業務參照本意見執行,並應當符合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十二、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産管理産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準、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公募産品,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公告、投資風險披露要求以及具體內容、格式。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通過投資者便於獲取的方式披露産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並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開放式産品按照開放頻率披露,封閉式産品至少每週披露一次。

  對於私募産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由産品合同約定,但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産品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對於固定收益類産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産品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産品投資債券面臨的利率、匯率變化等市場風險以及債券價格波動情況,産品投資每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融資客戶、項目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風險狀況等。

  對於權益類産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産品的投資風險,包括産品投資股票面臨的風險以及股票價格波動情況等。

  對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産品的掛鉤資産、持倉風險、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價值變化等。

  對於混合類産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清晰披露産品的投資資産組合情況,並根據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産投資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應的投資風險。

  十三、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産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産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産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産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産管理産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或者股權類資産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産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資産管理産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産品相分離,資産管理産品之間相分離,資産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十四、本意見發佈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資産應當由具有託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託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託管本行理財産品,但應當為每只産品單獨開立託管賬戶,確保資産隔離。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産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獨立託管有名無實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和處罰。

  十五、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産管理産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産管理産品所投資資産的期限,加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産管理産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産管理産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資産管理産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産管理産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産管理産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資産管理産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産管理産品,並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産管理産品的到期日。

  金融機構不得違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資産管理産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只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同一資産的,為防止同一資産發生風險波及多只資産管理産品,多只資産管理産品投資該資産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十六、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産管理産品所投資資産的風險等級與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産品所投資資産構成清晰,風險可識別。

  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産管理産品所投資資産的集中度:

  (一)單只公募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産管理産品凈資産的10%。

  (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

  十七、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産管理産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産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産管理産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産管理産品財産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將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報告金融管理部門。

  十八、金融機構對資産管理産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産的收益和風險,由託管機構進行核算並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並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金融資産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産管理産品為封閉式産品,且所投金融資産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産管理産品為封閉式産品,且所投金融資産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産凈值,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産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産凈值時,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産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産管理産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産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産品數超過所發行産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産的資産管理産品。

  十九、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産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産管理産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産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産管理産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産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進行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徵的資産管理産品進行監管套利,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範,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並予以行政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門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給予適當獎勵。

  外部審計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二十、資産管理産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産/凈資産)上限,同類産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只開放式公募産品的總資産不得超過該産品凈資産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産品、每只私募産品的總資産不得超過該産品凈資産的200%。計算單只産品的總資産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所投資資産管理産品的總資産。

  金融機構不得以受託管理的資産管理産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放大杠桿。

  二十一、公募産品和開放式私募産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分級私募産品的總資産不得超過該産品凈資産的140%。分級私募産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産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固定收益類産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産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混合類産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發行分級資産管理産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産管理産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

  分級資産管理産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條所稱分級資産管理産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産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産品。

  二十二、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産管理産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産管理産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産管理産品,但所投資的資産管理産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産管理産品。

  金融機構將資産管理産品投資于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産管理産品資金委託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的,該受託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公募資産管理産品的受託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産管理産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託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託,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産管理産品。委託機構應當對受託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制。委託機構不得因委託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指導委託機構操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實行平等準入、給予公平待遇。資産管理産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産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於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採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

  二十三、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取得投資顧問資質,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産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本意見有關投資者適當性、投資範圍、信息披露、風險隔離等一般性規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業務誇大宣傳資産管理産品或者誤導投資者。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産配置的主要邏輯,為投資者單獨設立智慧管理賬戶,充分提示人工智能演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嚴格監控智慧管理賬戶的交易頭寸、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權限等。金融機構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産品投資策略研發對應的人工智能演算法或者程式化交易,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加劇投資行為的順週期性,並針對由此可能引發的市場波動風險制定應對預案。因演算法同質化、編程設計錯誤、對數據利用深度不夠等人工智能演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統異常,導致羊群效應、影響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採取人工干預措施,強制調整或者終止人工智能業務。

  二十四、金融機構不得以資産管理産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

  金融機構的資産管理産品投資本機構、託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資産管理産品統一報告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籌資産管理産品的數據編碼和綜合統計工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擬定資産管理産品統計制度,建立資産管理産品信息系統,規範和統一産品標準、信息分類、代碼、數據格式,逐只産品統計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資産負債信息和終止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資産管理産品的統計信息共享。金融機構應當將含債權投資的資産管理産品信息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金融機構于每只資産管理産品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産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報送存續期募集信息、資産負債信息,于産品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終止信息。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資産管理産品持有其登記託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資産管理産品信息系統正式運行前,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統計制度擬定統一的過渡期數據報送模板;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數據報送模板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數據,及時溝通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風險信息和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資産管理産品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資産管理産品統計的具體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産管理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資産管理業務的標準規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資産管理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加強投資者保護,依照本意見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出臺各自監管領域的實施細則。

  本意見正式實施後,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工作機制,持續監測資産管理業務的發展和風險狀況,定期評估標準規制的有效性和市場影響,及時修訂完善,推動資産管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七、對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産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産管理産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多層嵌套資産管理産品,向上識別産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産品的底層資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三)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産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週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二十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意見規定,對違規行為制定和完善處罰規則,依法實施處罰,並確保處罰標準一致。資産管理業務違反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二十九、本意見實施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本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避免産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産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産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産,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産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産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産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産管理産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産管理産品。

  三十、資産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産管理産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為擴大投資者範圍、降低投資門檻,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公開宣傳、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過度強調增信措施掩蓋産品風險、設立産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範清理,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産管理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十一、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意見所稱“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行”是指通過公開或者非公開方式向資産管理産品的投資者發出認購邀約,進行資金募集的活動。“銷售”是指向投資者宣傳推介資産管理産品,辦理産品申購、贖回的活動。“代理銷售”是指接受合作機構的委託,在本機構渠道向投資者宣傳推介、銷售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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