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條碼支付業務規範發展

2018-09-04 17:23:49|來源:金融時報|編輯:許煬

  近年來,條碼支付以其方便快捷的支付模式,在小額支付領域迅猛發展,為鼓勵並規範金融創新,2017年12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及配套規範,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標誌著條碼支付合規性正式得到承認。本文對條碼支付業務模式、新規出臺的背景意義進行了梳理,分析了新規落實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

  條碼支付的概念及業務模式

  條碼支付是一種基於賬戶體系搭建起來的無線支付方案。條碼支付運營機構應用條碼技術,向用戶提供加密並帶有賬戶、金額、付款方或收款方等信息的條碼。用戶通過手機等移動終端掃碼實現支付指令傳遞;條碼支付運營機構與受理商戶實時或定期結算交易款項,實現收付款人之間貨幣資金轉移。

  條碼支付分為付款掃碼和收款掃碼兩種業務模式。付款掃碼是指付款人通過移動終端識讀收款人展示的條碼完成支付的行為,該模式下商戶把收款賬戶、商品編碼、商品價格等交易信息彙編成一個二維碼,擺放在收款櫃檯,用戶通過手機客戶端掃描二維碼實現與商戶交易資金的結算。收款掃碼是指收款人通過識讀付款人移動終端展示的條碼完成支付的行為,該模式下,商戶使用掃碼終端掃描用戶手機端二維碼實現支付指令的傳輸,用戶輸入支付密碼完成交易資金結算。

  條碼支付業務新規出臺的背景及監管意義

  (一)條碼支付的合規性得到監管層認可。2011年,支付寶率先在我國推出條碼支付業務,2014年人民銀行基於安全性考慮叫停基於主掃模式的條碼支付,隨後市場參與者以被掃模式探索線下掃碼業務,集成以微信、支付寶、京東錢包、百度錢包等為主的聚合支付類條碼支付産品。為規範金融創新,2017年人民銀行出臺條碼支付新規,至此全國已經普遍使用的,基於智慧終端和條碼應用的新型支付工具得到監管部門認可。新規對條碼支付的業務和技術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對鼓勵創新和規範行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標誌著我國個人支付應用由卡基服務時代跨入賬基服務時代。

  (二)正式將條碼支付納入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新規明確了條碼支付業務資質和清算管理要求,規定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應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及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正式將條碼支付業務納入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同時與傳統收單業務相比,在技術方面新規對條碼支付業務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是近年來央行加強支付清算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延續,也是在支付清算領域防控金融風險的具體舉措。新規將免於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的小微商戶,納入條碼支付受理範圍,對於提升便民支付服務水準,滿足公眾對安全、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務需求,推進移動支付業務發展意義重大。

  (三)為管理條碼支付行業違規亂象提供政策支持。新規出臺以前,支付機構對於條碼支付業務處於探索創新階段,由於條碼支付在零售支付領域的巨大發展空間,部分支付機構在開展業務時,在定價和市場推廣策略中採取傾銷、交叉補貼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濫用本機構及關聯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排查、限制支付服務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同時部分支付機構利用條碼可遠程發送、不受專業受理終端限制的特點,在商戶拓展過程中未履行“了解你的客戶”義務,一證下機違規發展商戶,對市場可持續發展造成較大危害。新規的出臺為支付機構提供了全新的業務發展方案,並且要求支付機構對已開展業務對照規範進行全面梳理自查,對促進支付行業規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條碼支付業務在新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新規出臺以後,通過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新規落實情況的調查,以及對部分商戶、消費者的問卷調查反饋發現,新規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系統不完善,難以實現對小微商戶的限額管理。一是目前城商行和農商行拓展的條碼支付業務屬於起步階段,商戶管理系統不完善,在技術上難以對新規中規定的基於信用卡的條碼支付收款限額(當日1000元、當月10000元)進行監測和控制。如農信社反映,該機構目前暫無法識別客戶交易源自動態碼還是靜態碼,故個人客戶限額管理部分暫由微信、支付寶渠道後臺控制。二是小微商戶聚合支付靜態二維碼銀行端限額設置後,由微信、支付寶發起的交易需由微信、支付寶進行限額控制,但由於不同機構間賬戶未實現互聯,無法真正實現限額管理要求。

  (二)靜態條碼支付免手續費,使用率和風險度雙高。調查顯示,靜態二維碼收款不需要任何手續費,而商戶使用掃碼槍掃面動態碼會産生千分之四到千分之五不等的手續費,約比POS刷卡低千分之一,導致市場上靜態碼使用率較高。由於條碼支付借助開放互聯網和非專業設備進行交易處理,帶來一定的技術風險,特別是靜態條碼的風險度更高。如,條碼在開放互聯網環境下以圖形化方式進行展示,不法分子可通過截屏、偷拍等手段盜取支付憑證,在支付憑證有效期內盜用資金。同時存在攜帶惡意代碼的風險,不法分子可將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製成條碼,誘導客戶掃描,竊取支付敏感信息。

  (三)缺乏入網實地審核,實名制管理落實不到位。《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及《條碼支付業務新規(試行)》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拓展條碼支付特約商戶,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確保所拓展的是依法設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特約商戶。但部分條碼支付收單機構,如支付寶、微信等,在實際拓展業務中,主要通過在線方式發送特約商戶入網資料,包括營業執照、身份證、實體店面情況等,未對入網資料的原件進行實地審核,難以確保入網資料的真實性,還不完全符合特約商戶實名制管理要求。

  (四)套用特定交易類型,混淆真實交易場景。條碼支付業務新規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應根據條碼支付的真實場景,按規定正確選用交易類型,準確標識交易信息並完整發送,確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可追溯性。但支付機構在實際業務拓展中,存在部分商戶套用特定交易類型,混淆真實交易場景。如商戶應用面對面收款方式,通過轉賬實現消費交易,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行為轉化為個人轉賬行為。同時一些支付機構通過面對面收款方式將特約商戶與賭博網站勾結,暗藏支付風險。

  規範條碼支付業務發展的對策

  (一)完善系統功能,儘快實現小微商戶限額管理規定。一是城商行、農商行等中小銀行機構,應按照條碼支付業務新規要求,加大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和投入,完善商戶管理系統,儘快實現通過系統識別客戶交易源。二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應充分利用網聯清算平臺作用,通過網聯平臺清算資金,實現對小微商戶聚合支付靜態二維碼的限額管理。三是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對開展條碼支付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的督導檢查,通過督辦單位在現場督導等方式督促其完善系統功能,實現對小微商戶的限額管理要求。

  (二)加強宣傳培訓,切實防範靜態碼風險。新規出臺以後,監管部門應組織收單機構開展業務宣傳和新規解讀,引導商戶和消費者提升風險防範意識,鼓勵使用動態碼支付。要求收單機構在拓展商戶時,向商戶提示風險,指導商戶將展示靜態條碼的介質放置在商戶收銀員視線範圍內,並定期對介質進行檢查;引導商戶靜態條碼採用防護罩等物理防護手段避免被覆蓋或替換,使用防偽標簽對防護罩進行標記,做到靜態條碼支付風險可控。

  (三)強化管理職責,嚴格落實商戶實名制。條碼支付收單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嚴格按照《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和《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文件要求,審核商戶真實身份信息,確保商戶真實性,切實履行實名制管理職責。應強化對實體特約商戶履行本地化經營與管理職責,加強對特約商戶的現場調查、定期培訓力度。在現有商戶入網模式下,鼓勵支付機構充分利用銀行數據庫、政府數據庫、商業數據庫等合法、有效的信息平臺,交叉驗證商戶身份信息,豐富商戶實名制審核的手段。

  (四)採取限制措施,限定面對麵條碼支付業務範圍。一是提升收單機構商戶交易場景真實性的審核手段,建議收單機構在拓展商戶時,除要求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外,增加營業場所租賃協議、産權證明、實景照片等作為輔助資料,以備核實交易場景的真實性。二是將條碼支付面對面收款業務範圍限定為個人臨時、動態的轉賬信息交互工具,不得打破用於線下商戶收款、劃清轉賬和消費交易場景的邊界。要求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降低交易套用風險。(李海昌 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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