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股票凍結再獲規範 超額凍結痛點緩解
市場質押股數 數據來源:Wind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業內人士指出,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構建,強化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超額凍結痛點將得到緩解,有助於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記者了解到,目前A股高風險質押個股的數量已經大大減少,風險顯著釋緩。專家指出,作為上市公司重要融資方式之一,股權質押問題仍需嚴格管控,以防範金融市場風險。
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構建
從內容來看,《意見》明確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方案,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質押股票在系統中被標記後,質權人持有證明其質押債權存在、實現質押債權條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請以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在質押債權範圍內變價股票的,應當准許,但是法律、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質權人申請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變價股票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案件當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且在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許。
“《意見》對於保護股票質押權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執行人的權益以及被質押被凍結股票股東和債務人的權益,穩定資本市場,協調公檢法凍結質押股票的執法措施、避免執法‘打架’,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他指出,過去執行法院往往多凍結債務人持有的質押股票,且隨著上市公司股價變動不均,質權人也容易錯失商業良機,造成了資源浪費。《意見》的出臺,則避免了法院超執行標的額凍結質押股票的現象,確保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凍結質押股票的司法措施納入法制軌道,而允許質權人在遵守證券市場交易規則的基礎下處置變價股票,也讓質權人能夠按照協議自行依法變價,實現了質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包容普惠。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質權人可以自行變價股票的規定,上述四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主要目的是在不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已凍結質押股票的變價方式盡可能回歸到市場化運行規則上來,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質押股票市場産生的影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發的《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7條中提出了構建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思路,主要內容包括,凍結質押股票時,人民法院應當提前凍結債務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並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不得對資金賬戶進行整體凍結。股票凍結後,不影響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等內容。此次《意見》出臺,是對高法上述意見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劉俊海表示,此次構建的新型凍結方式,堅持問題導向,強化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公正保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有助於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股票質押風險顯著釋緩
近年來,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問題一直是困擾A股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工作,也是各地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要工作之一。證監會2021年系統工作會議指出,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取得實質性成效,2021年要鞏固深化股票質押風險處置成效。國務院去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的意見》在解決上市公司突出問題的方面也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
Wind統計數據顯示,截至3月5日,A股共有2525家公司進行股票質押,市場質押股數4786.94億股,市場質押股數佔總股本6.69%,市場質押市值為42333.04億元。相比之下,2018年高峰時期,市場質押整體規模則近6400億股,佔A股流通總市值近10%。近年來,隨著股票質押風險化解工作的有效開展,上市公司整體質押規模穩步下降,進行股票質押的上市公司數量、質押總股數、佔總股本比例均出現顯著下降,大股東質押股數和佔總股本的比例也在不斷下降中,風險得到了有效化解。從中登公司公佈的最新數據來看,上述進行股票質押的上市公司中,質押比例在50%以上的數量目前僅為55家,高風險質押個股的數量已經大大減少。
不過,專家指出,作為上市公司重要融資方式之一,股權質押問題仍需嚴格管控,以防範金融市場風險。
“目前能看到上市公司的杠桿比率數據,包含了股權質押和其他融資工具在內的很多方面,對於股權質押風險的刻畫實際上處於較為模糊的狀態。”經濟學者、允泰資本創始合夥人付立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應該對此有更充分、透明的披露和監控。他建議,對於上市公司整體的股票質押比例應該有一個“底線性”的硬性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堅決不允許超過這一底線。此外,上市公司需對不同水準的質押比例進行提示性信息披露,而針對上市公司不同的風險狀況、融資資質,還可對其相關融資行為進行一些限制,防止杠桿的進一步擴張,從而形成一個系統的、體系化的、各方充分參與的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