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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車險業務存返現行為 涉嫌違法

2018-01-11 09:29:07  |  來源:新文化報  |  編輯:張琪   |  責編:劉徵宇

  原題:平安車險業務存返現行為 涉嫌違法  記者親測,在平安辦車險給返還部分現金;監管部門:保險公司車險返現違反《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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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與內部人員微信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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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銀轉賬詳單

  新文化報1月11日訊(記者 文直):隨著私家車的增多,給自家的愛車上保險必不可少,但您知道辦理車險中的貓膩嗎?近日,長春市民劉女士就被平安車險的一項“優惠政策”吸引,可誰知,這“優惠政策”居然違法!

  車主爆料

  辦理車險可返還部分現金

  長春市民劉女士的車險到期了,她正在考慮要保哪家,除了信譽和口碑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價格,在詢問了幾家車險後,她撥通了平安車險官方客服電話,告知客服人員自己的簡單信息後,客服人員稱稍後會給出回復。“後來業務員給我回了電話,我説了我要保哪幾項保險,他告訴我了具體的價格,是3000多元,我覺得相比其他家車險,平安車險價格有點貴,我就説價格有點貴,但是業務員告訴我可以返現,我問返多少?他説返現400多元,直接打到我的銀行卡上,還讓我提供銀行卡號,我交了保費之後,沒過幾天就到賬了。”劉女士説。被問到是否知道返現違法,劉女士則搖頭。

  無獨有偶,長春市民張先生也遭遇了這樣的情況。“我的車是去年11月份到期的,當時也是貨比三家,問了其他家的價格,最後問了平安車險,業務員詢問了我的詳細信息,包括我的身份證號碼、識別代碼等,最後算下來差不多要3300多元,最後也告訴我可以返現,根據我的年齡和出險情況,會返還我500多元。”張先生説。

  通過幾位受訪者的回答,可知他們都沒有意識到保險公司保車險返現是違法行為,並且都覺得這樣的“優惠政策”是“惠民政策”,為了求證“保車險返現”是否真的存在,記者用自己的車進行暗訪。

  記者暗訪

  先後有兩位業務員承諾返現

  去年12月13日,記者第一次致電平安車險400客服電話,將自己的車牌號碼告知客服後,客服稱稍後會有業務員回電,過了幾分鐘後業務員給記者回電。

  業務員:您之前有在平安保險保過嗎?

  記者:沒有,之前保的是其他家保險。

  業務員:之前沒有在平安保過,現在需要您的一些個人信息。

  (記者將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註冊日期告知對方)

  記者:問您一下,大概需要花費多少錢?

  業務員:今年準備保哪些險種?

  記者:強險、車損5萬、第三者50萬、不計免賠、指定修理廠修理。

  業務員:車主是先生還是女士?年齡大約多少?

  記者:是位先生,應該是27歲。報價大約是多少?

  業務員:我給您算一下,現在有活動,可以返錢,按照您目前的這個信息來看的話,最後保費是3300多元,可以給您返錢,按照您的保費的檔,最後可能返還600元左右。

  記者:那最後保單上顯示是多少錢?

  業務員:保單上還是原價。

  記者:返的錢什麼時候能給我呢?怎麼給我呢?

  業務員:您提供一張您的銀行卡,2到3個工作日到賬。

  考慮到“返現”可能是業務員個人的問題,記者在3天后又撥打了400客服電話,沒過多久又有一位業務員給記者回電話,在遞交了一系列個人信息後,業務員仍説有優惠,可以返現。

  記者:能幫我算一下大約要花費多少嗎?

  業務員:一共是2085元商業險,加上強險是3325元。

  記者:沒有其他優惠了嗎?

  業務員:可以優惠521元,全部下來是2804元。

  記者:那我的保單上顯示是多少錢?

  業務員:是3325元。

  記者:521元什麼時候退給我?

  業務員:退的話就是3到5個工作日退還到您的銀行卡裏面。

  成功辦理

  保單上和實際花費不一致

  在遞交了一系列個人資料後,業務員將電子保單通過短信發送給記者。保單上寫出了記者的個人信息,並寫有2085元的商業險,隨後通過短信連結繳費3325元,最終遞交了本人的銀行卡。在記者接收到的“成功承保”的短信中顯示了兩個數字,其中一個為2085元的商業險,1240元的交強險,共計是3325元。接下來的幾天,記者等待著最後的“返現”,幾天后,記者與這位業務員取得了聯繫,業務員出示了一張圖片,上面寫著記者的車牌號碼、保單代碼、銀行賬戶等個人信息,並標注521元,在元旦期間已經完成了返現,記者查詢賬戶時看到了這筆521元的轉賬,是個人賬戶轉賬,至此,記者辦理車險一共花費了2804元保費。

  監管局

  保險公司車險返現違法

  1月10日下午,記者採訪了中國保監會吉林監管局,對於辦理車輛保險返現是否違法的問題,吉林監管局回復:保險機構及個人通過返還或贈送現金的方式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之規定。

  此外,對於如何處罰,吉林監管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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