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41種特殊藥品納入市醫保報銷目錄乙類範圍
長春日報3月7日訊(記者 溫斯琪):3月6日,記者從長春市醫保局獲悉,長春市于近日出臺了《長春市醫療保險特殊藥品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細則》中明確將利拉魯肽、重組人尿激酶原、阿利沙坦酯等41種特殊藥品納入醫保藥品目錄乙類範圍。
自2018年3月1日起,已辦理特藥登記備案的參保患者可持醫保卡在指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結算、或在特藥定點零售藥店取藥治療。
據了解,特殊藥品主要涉及到癌症、白血病及靶向治療等病症,藥品價格相對較高,國家對其實行了相對其他藥品更加嚴格的管制措施。為緩解相關患者及家人在治療過程中承擔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長春市特別將41種特殊藥品納入醫保藥品目錄乙類範圍,並將統籌區域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員(包括離休幹部、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以及參加工傷、生育保險人員中,符合特藥政策規定的患者納入到特藥保障對象。
為方便相關患者持續就診用藥,已辦理特藥登記備案的參保人員每個自然年度需個人繳納一次起付線,即可在指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結算或在特藥定點零售藥店取藥治療。(其起付線標準及待遇支付比例根據登記備案的醫療機構級別確定)。其中,職工醫保個人只需自付30%、居民醫保個人需自付40%。特藥醫療保險基金實際支付金額計入年度職工醫保(含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或居民醫保(含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
據悉,目前長春市醫療保險特殊藥品定點醫療機構共有14家。其中,定點醫院有吉林大學第一醫院、吉林省腫瘤醫院、吉林大學第二醫院、長春市中心醫院等7家;定點藥店有長春大格大藥房有限公司、國藥控股大藥房(吉林)有限公司等7家。
《細則》還對特殊藥品的使用進行了明確規定。特殊藥品不得出院帶藥。門診處方或外配處方應根據病情嚴格控制特藥的開藥數量,每次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用量(以藥品最小包裝計)。
此外,為了保障過渡期間參保人員權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參保人員按規定備案後發生的現金墊付的特藥費用,可持相關材料到市醫保局申請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