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我省首次出臺《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今後企業工資支付將有章可循
長春日報2月20日訊(記者 溫斯琪):《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月起實施。《辦法》對“工資”是如何界定的?企業如何支付勞動者在試用期和醫療期的工資?生産經營困難時企業應如何支付勞動工資?17日,吉林省人社廳對這一從無到有的政策進行了解讀,讓企業、勞動者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次出臺的《辦法》適用於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依法成立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各類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參照《辦法》執行。
《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企業應當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佈的企業工資指導線,結合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的經濟效益等情況,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準。企業可採取現金、委託銀行或者第三方平臺等方式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工資支付表應當包括企業名稱、勞動者姓名、工作天數、加班時間、支付工資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扣減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及領取工資者的簽名等事項。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週期支付工資的企業,可以按月預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工資,年末或者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企業確因生産經營困難,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書面説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需另行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勞動者處於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企業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其病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