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2020-10-26 10:30:46|來源:經濟日報|責編:韓東林

  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注意處理好個人信息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刑事保護三者的關係,實現三者並重保護和均衡保護。一方面需要科技向善的自律,寄希望於信息處理者以良善精神規範處理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更需要加強法治的他律,通過法治方式消除科技不良應用弊端,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近日,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草案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系列規則,要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19日。

  在互聯網出現之前的傳統信息技術時代,個人信息相關權益主要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民事權利。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於信息領域,個人信息保護面臨新問題。特別是搜索引擎、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型互聯網技術所具備的高效、海量、便捷的信息處理能力,使得個人信息保護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挑戰,人肉搜索、大數據殺熟、網絡暴力等侵害個人信息行為屢見不鮮,部分行為甚至造成了嚴重後果。互聯網時代的信息處理、信息流動、信息利用與個人信息權益保護之間的法律關係,通過傳統的民事權利制度來予以調整,難度越來越大。

  為了解決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新問題,很多國家出臺了相應立法,我國也較早注意到了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重要性並付諸相關實踐。我國在新制定的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民法總則、民法典等法律中,均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在刑法修正案中專門增加了侵犯個人信息罪的內容。應該説,我國在不同部門法中分別規定個人信息保護,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不同領域個人信息保護的現實所需,但由於各個部門法的規定相對分散,有些條款難以有效銜接,仍無法實現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目的,亟待制定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個人信息是一種民事權益,既包括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利,也包括自然人享有的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個人信息的保護路徑,則要從“設定權益內容,限制不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的思路出發,注意處理好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內部與外部關係。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內部關係,是指下述四項立法目的次序關係不可錯亂,即首先是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其次是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規範,再次是個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的保障,最後是個人信息合理利用的促進。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外部關係,是指個人信息保護法與其他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之間的關係應予以理順,即民法典總則編和人格權編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應作為具有指導和補充作用的上位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專門性立法是應該予以優先適用的民事特別法,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作為特定行業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只能適用於電商行業,刑法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則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判定標準。

  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注意處理好個人信息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刑事保護三者的關係,實現三者並重保護和均衡保護。加大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讓涉事違法主體望而生畏,這樣的保護思路值得肯定。但是,在注重充分發揮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處罰實現個人信息保護的同時,還必須注重個人信息的民事保護和刑事保護。個人信息的民事保護能夠為個人信息主體真正實現人格權與財産權雙重救濟和權益保護;個人信息刑事保護能夠真正將嚴重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主體繩之以法併發揮社會警示作用。

  個人信息保護,名義上保護個人,實則造福社會。信息技術的應用為人類帶來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便利,可一旦應用不當,就會給人帶來或大或小的傷害。我國互聯網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一方面需要科技向善的自律,寄希望於信息處理者以良善精神規範處理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更需要加強法治的他律,通過法治方式消除科技不良應用弊端,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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