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李賀亭:雲支付 誰在掙誰的錢?

2016-05-08 23:26:18|來源:證券時報|編輯:許煬

  “互聯網+”概念作為全民創業呼聲下的經營模式和思路升級,被萬眾創業的熱情點燃,一時産生了多種以互聯網為載體、為依託的新經濟形式。其中,互聯網加了金融(互聯網+金融)催生了新的金融服務模式,雲支付便是其中的一種。

  雲支付金融服務模式産生以來,短時間內,發展勢頭幾可以洶湧澎湃言之。作為一個新的概念和名詞,雲支付説穿了就是一種由某一主體主導的利用特定網絡軟體控制的金融服務形式。它與傳統銀行金融服務的部分內容、與支付寶等金融服務形式沒有本質不同,只是另建立了一套支付和結算系統,而且它可以被不同主導者(經營者)以不同名義獨立地但同樣系統地進行個性化經營。如同你開了個工商銀行,而我在隔壁開個建設銀行。

  雲支付的參與者包括如下幾個主體。其一,支付模式的確定者和經營者,它通過具體網絡軟體確定一個經營系統——當然,其中包含經營制度。其二,參與該模式的要素主體,一個是支付者,一個是接受支付者。這通常是消費者和商家。其三,經營者的推廣者,這通常是經營者招商而來的加盟商。其地位和性質與保險代理公司、産品區域代理商等有相似和重疊。只是與傳統商業和金融業不同,其在貨幣流轉的程中,以所謂的“雲幣”轉換和替代全部或部分貨幣價值,或者直接另行賦予一定的“雲幣財産”(更豐富的形式有待於商家後續完善)。

  經營公司通常打出“支付返還,多方共贏”——對支付者“手機變錢包,花錢變掙錢”,對接受支付者“客似雲來,財源滾滾”,對加盟代理人“招來收支雙方,每天坐收提成”等等旗號,甚至推出全額返還支付概念,無論哪個參與者,都會由此受益。選擇使用雲支付者無窮擴展,資金池無窮擴大,於是加盟推廣者、收支參與者紛至遝來。

  細加分析可以看出,雲支付不産生新的財富。其所謂共贏者的收益包括:加盟商的本地區支付額中不同比例的提成;商家享有的每天多少速率的支付全返;消費者、商家再推薦消費者商家(支付者)加入系統的獎勵;支付者消費支付後的返現(獎勵)等等。其中商家享有每天多少速率的支付全返,只是千分之幾或千分之零點幾的“支付全返”,實際是應收費用的遲延接收。

  雲支付模式運營過程中存在如下幾種主體間關係。其一,支付者和接受支付者(通常是消費者和商家)的消費、服務合同關係。這種關係不管你是“雲支付”、“風支付”還是“水支付”,都和傳統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關係沒有任何不同。其二,雲支付模式的運營者和參與者之間的關係,即雲支付經營者與支付者和接收支付者的關係,這是一種金融服務的合同關係。其三,雲支付模式經營者和其代理者(加盟者)的關係,這種關係,也就是一種業務合作或者産品代理關係。第三種關係中,代理人或者説是加盟者要向支付系統擁有者(經營人)支付費用,這種費用被稱作加盟費,通常以省、市、縣不同區域為標準區別收費。

  在上述三種關係中,相關主體的風險和需注意事項各不相同。

  1.支付者(消費者)。支付者是這一金融關係中只享受利益者,幾乎沒有什麼風險。其義務(也即經營者對其的要求)就是到接受這一模式的商家消費(支付),為商家增加商機。其能得到約定的返利就是零風險了。

  2.接受支付者(商家)。商家的風險是,自己銷售商品或付出服務後,收入納入雲支付系統,為系統臨時掌控(支付時間,以及被換化成“雲幣”),所以其收入能否及時、足額、貨幣化的收取是最大的風險。

  3.加盟者,這是風險最大的一方。這些加盟代理人,加盟獲取經營資格後,介紹和幫助吸收本地區收支者加入雲支付系統。首先它要支付不菲的加盟費。支付加盟費後,是否有足夠的支付者和接受支付者加入該系統,是否能滿足一定的收支額度,都是未可知或不可控的。何況商家經營習慣和認識是關鍵的因素,而且消費者未必因為些微返利而刻意去選擇某個(些)商家。這樣加盟商的雲支付營業額難以預估,其努力與付出,連同支付的加盟費都有可能打了水漂,有淚無處彈。

  4.“雲支付”經營者。作為開發者和推廣者,其風險就是模式系統開發支出和能否推廣成功。

  弄清楚自己的身份、性質和地位,以及面臨的風險和風險産生的原因,想必以上各雲支付參與者都應該知道如何防範己方的風險了。(作者係廣東宏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賀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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