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聯支付:央行新規助推第三方支付健康發展

2016-10-11 11:09:02|來源:重慶晚報|編輯:許煬

  “電信詐騙”頻頻登上熱搜榜。這個“十一”,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舉措被稱作為國慶獻禮,也被許多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業內人士評為史上最強舉措。細讀之,《通知》將在八大方面影響整個第三方支付行業,而此次央行祭出“利器”旨在助推第三方支付行業健康發展。

  利器一: 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

  為有效遏制買賣賬戶和假冒開戶的行為,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全功能支付賬戶)。支付機構應當於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賬戶清理工作,聯繫開戶人確認需保留的賬戶,其餘賬戶降低類別管理或予以撤並;開戶人未按規定時間確認的,支付機構應當保留其使用頻率較高和金額較大的賬戶,後續可根據其申請進行變更。

  這意味著:一個人只能有一個全功能賬戶,個人可以更好的分類管理自己的賬戶,合理分配賬戶資金和用途,防範資金風險。雖然同一個人在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三類賬戶,但是支付限額和筆數可以由支付機構和客戶自行約定,並不會影響正常支付業務。

  利器二:買賣支付賬戶、冒名開戶面臨嚴重處罰

  根據新規,買賣賬戶、假冒開戶的將面臨嚴重處罰: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同時,人民銀行還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佈。

  這意味著: 此項政策的出臺能有效遏制買賣賬戶、假冒開戶的非法活動。該措施將限制違規單位和個人新開賬戶,限制其支付便利性,大大增加違規成本,將對不法分子起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

  利器三:暫停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的業務

  根據新規,涉案賬戶——對於不法分子用於開展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並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賬戶。

  對涉案賬戶的管理要求:

  1、支付機構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

  2、對於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的其他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通知開戶人重新核實身份。開戶人未在3日內向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身份的,支付機構應當對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暫停業務,重新核實身份後,賬戶使用恢復正常。同時,《通知》規定如個人確認被冒名開戶的,向支付機構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並同意銷戶的聲明後即可銷戶。

  這意味著:該項措施一方面能夠及時阻斷不法分子轉移資金,有效遏制不法分子對涉案賬戶已經凍結,又繼續使用其他賬戶實施詐騙的行為。

  利器四:加強對可疑交易監測,杜絕可疑開戶

  新規還要求支付機構加強對賬戶及其交易的監測,將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資金快進快出等多種可疑特徵的交易列為可疑交易。對於列入可疑交易的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與單位或者個人核實交易情況,經核實後仍然認定賬戶可疑的,支付機構應當暫停賬戶所有業務,並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或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此外,對於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支付機構核實單位註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同時,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註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加強對單位開戶意願的核查,支付機構應當留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時的視頻、音頻資料等。

  這意味著:該項措施明確可支付機構在規定的異常情況下可以拒絕開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識別並堵截可疑行為。

  利器五:提出更高的實名制要求

  身份證號碼與聯繫電話號碼必須一一對應。針對同一電話對應多個賬戶的情況,銀行與支付機構需要與當事人進行確認。對於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預留手機號的情況,由當事人出具説明後可保持不變。這一規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機號操縱多個銀行賬戶。

  對於單位批量開戶,預留財務人員聯繫電話等情形的,應當變更為賬戶所有人本人的聯繫電話;對於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

  此外,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

  這意味著:保障賬戶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防範不法分子開立匿名或假名賬戶從事欺詐、套現、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將有利於提高支付機構內控管理水準,降低經營風險。

  利器六:賬戶6個月無活動將暫停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後,可以恢復其業務。

  這意味著:長期不用賬戶對於公安機關來説就是異常情況,若出現不法分子大量收購賬戶、假冒開戶的情況,一些賬戶不會馬上啟用,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財産安全。

  利器七:堅決加大打擊無證機構

  2010年,人民銀行發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建立支付機構業務許可和監管制度,為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但是,仍有許多機構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支付業務。與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應遵守人民銀行關於資金安全、業務合規、信息安全、反洗錢責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無證機構開展支付業務,不受相關監管規定的約束,風險隱患不容忽視。一是拓展業務沒有門檻,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黃賭毒、洗錢等違法違規商戶和客戶提供支付服務。二是消費者資金安全缺乏必要保障。現實中已多次發生無證機構挪用商戶結算資金“跑路”的風險事件。三是在技術設施、終端機具、客戶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易造成客戶信息洩露、賬戶信息側錄以及偽卡盜刷等風險事件。四是無底線競爭,嚴重擾亂支付服務市場秩序。

  這意味著:未來無證機構將更無立足之地!進一步嚴格支付機構市場準入和監管,為第三方支付企業規範經營提供了指引,促進了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完善了國家金融基礎設施。

  利器八:增加轉賬方式,調整轉賬時間

  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賬服務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向存款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選擇,存款人在選擇後才能辦理業務。

  這意味著: 為提高社會資金週轉效率,讓單位和個人享受高效、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目前銀行和支付機構普遍提供轉賬實時到賬服務,但實時到賬也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轉移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此舉既保證單位和個人正常資金轉賬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單位和個人資金安全,更好地滿足客戶多層次支付服務需要。

  最後,我們來提一提,那些可能發生的外界“誤解”:

  本著防範電信詐騙,保護人民群眾財産安全的出發點,央媽發佈了新規,為嚴防電信詐騙又出了一記重拳。可以説,央媽實在是用心良苦!新規對個人賬戶的管理提出了多個方面的要求,其中又以“ATM轉賬24小時後到賬”和“個人支付賬戶限制轉賬筆數”的規定最為引人注目。這兩個規定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安全和效率的話題之爭,甚至有人説犧牲了整個社會的效率,還有人説是“強扭的瓜不甜”。事實上,實踐告訴我們,安全和效率孰輕孰重需要實踐的檢驗,不能主觀臆斷。

  比如“ATM轉賬24小時後到賬”。首先,受限途徑僅僅是ATM自助設備;其次,ATM的主要功能向來是存取款而不是轉賬匯款,客戶轉賬渠道和時效性並未受到根本性影響;另外,ATM 24延時到賬只針對個人用戶,單位客戶不受影響,以企業為主體的單位客戶資金運轉仍可以高效運轉。

  再比如“轉賬筆數受限”。前提是要各支付機構根據風險等級進行限制,且新規並沒有對轉賬筆數做限制,實際轉賬筆數是由支付機構和客戶自行約定的。支付機構將根據客戶的支付習慣與客戶約定筆數和限額,不會影響正常支付業務。總的來看,新規加強了對電信犯罪的打擊和對人民群眾權益的保護。“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有在保證安全下的效率才是真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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