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産處置應如何與互聯網交會對接
隨著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借助互聯網處置不良資産的各類網絡處置平臺越來越多,主要模式有撮合催收類、眾籌投資類、淘寶拍賣類、數據服務類四種。互聯網平臺不僅展示各類不良資産的信息,還提供不良資産處置撮合服務,有效減少了信息不對稱,使不良資産處置變得公開、快捷,提高了處置效率。
但不容忽視的是,“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業務資質欠缺、産品信息披露不足、缺乏有效監管等問題。
行業準入門檻較低。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平臺僅需在工商局登記辦理工商執照即可開展經營。在註冊資本方面,按照規定,地方資産管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但對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平臺註冊資本卻無最低限額要求。目前,大部分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平臺註冊資本金僅在1000萬元左右,導致行業風險較高。
部分平臺存在超資質經營。互聯網企業發起的網絡資産處置平臺涉及三方面的資質問題。一是拍賣準入資質,有些平臺並不具備相關資質;二是不良金融資産處置資質;三是催收業務資質。除四大資産管理公司和律所類機構外,我國工商部門尚不允許其他機構從事不良資産催收業務,因此從事不良催收工作的相關仲介機構存在著超範圍經營問題。
産品信息披露不足。部分平臺存在産品信息披露不足問題,甚至有些資産是以匿名或半匿名形式來標示,易形成信息盲點,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誤導投資者投資。
線上化程度較低。不良資産處置作為一種非標準化業務,項目差異性較大,無法形成統一的業務模式、合同文本、操作流程。由於缺乏以特定數據對業務的標準化描述方式,投資人僅依靠網頁信息難以評估資産價值和風險。目前,不良資産處置網絡化停留在“線上信息展示,線下溝通交易”階段,線上服務貢獻遠低於線下。
權威性和專業性缺乏。從已經展開的不良資産網絡處置方式看,不同平臺各具特點,但在不良資産處置的專業性和權威性上各有缺陷。互聯網理財平臺對於如何甄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何根據投資者收入對投資者進行分級和分層以及如何管控投資者風險這些核心問題基本上都沒有觸及。
從上述問題來看,“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要真正發揮作用,必須從以下方面加以改進和完善。
完善準入機制,加大行業監管力度。一是完善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平臺準入機制,明確各項業務準入資格,避免超資質經營問題。二是明確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平臺監管機構,對不良資産所有方、需求方、金融資産交易所、仲介機構、互聯網企業等相關主體作出明確的監管規定,加大檢查力度,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超資質經營的平臺進行處罰。三是完善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平臺數據報送制度,要求平臺定期報送運營及財務狀況,及時掌握行業風險。四是監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佈符合準入要求且擁有資質的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平臺名錄,督促行業規範發展。
出臺管理辦法,確定信息披露標準。建議出臺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平臺管理辦法,出臺不良資産處置業務行業標準,逐步覆蓋不良資産處置全流程。要求相關平臺按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的原則,公開披露不良資産項目信息,包括項目來源、成因、規模、定價、項目處置等,對打包成理財産品或眾籌的不良資産,明確告知投資者産品風險程度。同時,增加對平臺自身風險管理、操作管理、信用管理等內容的信息披露要求,形成統一的披露標準,以便投資者更好地判斷風險和價值。
延伸服務功能,推動專業性平臺建設。“互聯網+不良資産處置”的平臺模式有很大改進空間。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引導互聯網交易平臺建設,從規範交易秩序、明確交易規則、加強行業監管的角度出發,對不良資産處置業務進行標準化建設,逐步覆蓋不良資産處置全流程,從基本的信息展示、交易撮合功能,向信息鑒證、法律服務、資産估值、産品轉換、融資服務、簽約過戶服務等功能延伸,同時,根據不良資産類型、地域、逾期時間,不同機構可對資産類別進行細分定位,推動專業性、規範化、多功能的不良資産網絡處置平臺建設。
有效定位目標客戶,加強投資者保護。不良資産處置是高風險的投資領域,互聯網金融是新興領域,因此互聯網加不良資産處置更需要加強投資者保護。首先,應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理性投資,將風險有效控制在投資行為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其次,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履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義務,以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再次,儘快出臺專門的投資者保護管理辦法,以利於互聯網金融更好地發展。(郭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