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強化互聯網保險創新監管的建議

2016-02-22 13:11:44|來源:金融時報|編輯:許煬

  隨著互聯網保險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已成為保險機構銷售和服務的新興渠道,多範圍、多層次的創新互聯網保險行業得到了充分的改善,保險創新也對我國互聯網保險的監管帶來了諸多挑戰。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對互聯網保險進行了定義,並圍繞放開經營區域限制、産品管理、信息披露、落地服務、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重要問題,明確了監管政策,並具很強的規範約束力。為此,作為監管部門,要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積極進行有針對性地監管,保證互聯網保險健康有序發展。 

  目前,互聯網保險的創新分為保險産品創新和保險渠道創新。保險渠道創新是指通過與互聯網技術的結合,保險公司不再拘泥于網下的代理人銷售模式,而更多地轉變為網上的互聯網銷售模式,主要商業模式的創新是行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推進力量。從目前看,互聯網保險主要包含以下五種商業模式,即官方網站模式、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模式、網絡兼業代理模式、專業仲介代理模式以及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模式。 

  事實上,我國互聯網保險正處於成長階段,互聯網保險的監管也處於起步階段。對保險産品創新而言,目前實施前是事後備案制,即保險公司在創新出一項保險産品後,可馬上向市場投放銷售,無需事先的監管機構審核,在銷售期內向監管機構實行備案,當市場出現反響或者監管機構認為該産品不符合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基本原則時,監管機構就會予以叫停。這樣的事後備案制體現的好處就是不會抑制保險産品的創新,市場上的保險公司可以充分抓住消費者的需要,設計出能夠滿足大眾需求的保險産品,為消費者的風險提供保障;同時,這也符合我們現行政府的監管原則,即減少事前的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在激發市場活力的基礎上,履行好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事後備案制的不利之處就在於市場上往往會充斥著不正規的保險産品,如搖號險、霧霾險、意外懷孕險等,這些保險産品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保險産品的基本原則,不符合大數原則和風險的可計量原則,很難説這些保險産品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風險。 

  針對互聯網保險的多層次創新和存在的風險,如何對互聯網保險創新有針對性的進行監管呢?筆者建議,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對保險産品創新和保險渠道創新進行全方位的監管。 

  對於保險産品創新,筆者認為,還是堅持目前的事後備案制監管模式。在目前政府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事後備案制有利於鼓勵市場創新,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同時也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政府機構縮小自己的審批權力,轉變為加強監管權力,增強宏觀調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而對於市場出現的不符合保險産品基本原則的産品,我們認為,保險公司在創造設計新型保險産品時,並沒有嚴格遵循大數法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並沒有嚴格計算保險産品所承擔的風險。因此,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險公司創新行為的引導,加強保險産品基本原則的立法和落實。 

  對於保險渠道創新,應當針對不同的互聯網保險模式進行不同有效的監管。以官方網站模式為例,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實際上是具有線上線下兩條銷售模式,官方網站的建立也更多地旨在提升保險産品品牌的知名度,因此,對於這種模式,應該在傳統的保險法監管規定下,加強對該公司的計算機系統和信息安全監管,主要是網絡系統運行安全和信息傳輸安全,在準入制度中加入“完善計算機系統安全管理,健全客戶信息安全制度”等規定。對於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模式,監管機構應當就保險交易雙方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盡可能地擴大互聯網信息公開範圍和程度,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對於網絡兼業代理模式,監管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對保險合同的知悉程度,在購買過程中設置“保存保險合同”選項,方便消費者保存保險合同,甚至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就保險合同的舉證責任倒置,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舉證。而對於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模式,監管機構應當設置嚴格的準入制度,加強對於是否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保險牌照、資金流轉是否安全,是否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監管,從而避免給消費者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孫茂輝 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