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級或迎來統一監管標準
隨著債市統一監管呼聲的日漸高漲,作為發債過程中的重要一環,信用評級業的統一引起業界高度關注。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北京銀行原董事長閆冰竹在今年兩會提案中建議,未來我國仍需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監管體系。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我國當前債券市場近半機構評級存在“虛高”現象。其中,評級公司評級高於中債市場隱含評級2個等級以上的,主要集中在煤炭、鋼鐵、有色等過剩産業。
事實上,為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監管體系,構建優質合格的評級隊伍、促進評級業健康發展,2016年10月,央行發佈了《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一直以來,我國評級機構的監管框架都沒有統一的資格準入,只是在評級公司具體做業務的時候,根據債券類型,需要相應的債券準入監管機構的批准。
“由於央行、證監會和發改委的標準不盡相同,而且評級公司相對弱勢,發行人就有了把評級做高的套利空間。這樣的最終結果是,導致我國債券市場,特別是信用債評級普遍存在‘虛高’的現象。”一位不願具名的評級機構人士向記者表示。他坦言,相對於此,由投資人付費模式為主的中債資信評級、以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債登”)發佈的中債市場隱含評級明顯嚴於評級公司評級。
“我們是綜合市場價格信號、發債企業公開信息等因素,得出動態反映市場投資者對債券的信用評價。”中債登中債估值中心債券估值部業務經理莫家琦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她透露,評級公司評級與中債市場隱含評級存在差異。債券發行時,中債市場隱含評級低於評級公司評級的債券佔49%,平均低於評級公司初始評級約半級。而評級公司評級高於中債市場隱含評級2個等級以上的,主要集中在煤炭、鋼鐵、有色等過剩産業。
閆冰竹建議,建立規範的監管機制,制定科學、一致的監管制度,包括對評級機構資質的認可標準與認可程式,並對存續資格進行動態管理;規定評級機構的從業範圍、執業行為規範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明確評級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監管方式及違規處罰條款。
不過,北京某知名評級人士也坦言,“與穆迪、標普和惠譽由市場驅動,大浪淘沙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不同,中國評級業是由監管‘自上而下’驅動發展而來的行業,太快放開市場準入,對市場造成的衝擊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