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用科技手段監管金融科技

2017-08-08 13:44:43|來源:金融時報|編輯:許煬

  近年來,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在全球範圍內迅速興起,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20國集團(G20)推動成立的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將其初步定義為由技術變革驅動的金融服務創新,這些金融創新可能産生新的商業模式、技術應用、業務流程和創新産品,從而對金融服務的供給産生重要影響。

  目前來看,合規科技(RegTech)和監管科技(SupTech)也被納入金融科技範疇予以研究。可以説,金融科技作為一股潮流,在推動銀行業務創新的同時也給監管帶來了挑戰。

  監管應當如何在防控風險的同時,鼓勵金融科技發展,就這一問題,日前,記者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記者:金融科技在銀行業發展的現狀如何?

  答:按照巴塞爾委員會(BCBS)的分類方法,金融科技活動主要分為支付結算、存貸款與資本籌集、投資管理、市場設施(包括分佈式賬戶)四類。其中,前三類業務具有較明顯的金融屬性,一般納入金融監管;第四類並不是金融行業特有的業務或技術應用,通常被界定為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服務。

  從銀行業的情況看,目前已開展的金融科技活動主要集中在前三類。支付結算類主要有移動支付、支付清算等,例如諸多銀行的雲閃付、微眾銀行和華瑞銀行聯合開發的區塊鏈應用系統等;存貸款類主要有網絡信貸信息仲介、直銷銀行、精準行銷等,例如寧波銀行的直銷銀行投融資業務、南京銀行的“你好銀行貼鑫貸”、興業銀行的“安愉人生”綜合金融養老精準行銷服務等;投資管理類主要有同業資産交易、智慧投顧等,例如南京銀行的鑫合易家、招商銀行的摩羯智投業務等。

  今年以來,各大型銀行紛紛宣佈與科技公司、電商企業開展合作,建設銀行與阿裡巴巴和螞蟻金服宣佈戰略合作,工商銀行與京東金融簽署金融業務合作框架協議,農業銀行與百度戰略合作並共建金融科技聯合實驗室,中國銀行與騰迅合作成立金融科技聯合實驗室……大型銀行與互聯網巨頭的聯合,將進一步促進銀行與科技企業優勢互補,共同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助力普惠金融。

  記者:現在全球已經形成一個共識,那就是在金融科技帶來諸多益處的同時,也不能忽視伴隨而來的風險。從銀監會方面來看,如何看待這些問題?

  答:諸多研究表明,金融科技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金融科技在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降低金融服務成本、提升金融服務效率、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帶來諸多好處,對金融業的發展利大於弊,應當支持和鼓勵;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也引發了新的風險,對其發展中的問題,應找準“癥結”,對症下藥,在促發展和防風險之間做好平衡。

  首先從單家機構層面來看,一是影響傳統金融機構盈利能力。金融科技可能分流部分銀行業務,對現有銀行的盈利模式和盈利能力形成了挑戰。二是增加了信息科技風險。金融機構更多運用新技術並外包部分金融業務,伴隨而來的是風險管理難度增加。三是可能提高整體風險水準。金融科技企業在增加金融服務可獲得性的同時,有可能降低客戶門檻,引入更多高風險客戶。由於金融科技尚未經過經濟週期性檢驗,缺乏歷史數據,可能造成風險低估和錯誤定價。四是對突發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全天候金融服務可能會增加金融機構受到外部衝擊的時間和概率,對實時監測和突發事件管理能力形成挑戰。

  其次從整個行業層面看,一是增加了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和金融體系的複雜性。金融科技將加深金融業、科技企業和市場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的融合,金融行業變得更加複雜。部分科技公司在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方面的局限性,有可能導致相關風險在三類企業之間傳遞,增加系統性風險。二是可能強化“羊群效應”和市場共振,增強風險波動和順週期性。在金融服務效率提升的同時,風險傳導速度可能加快,金融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更易趨同,從而放大金融市場波動。以智慧投資顧問為例,金融機構在運用智慧化系統為客戶提供程式化的資産管理建議時,如果採用相似的風險指標和交易策略,可能在市場中導致更多的“同買同賣、同漲同跌”現象,從而加劇市場的波動和共振。

  記者:這對於監管來説帶來了哪些挑戰?

  答:從監管層面看,一是提升了監管複雜性。金融科技以信息技術為核心,其業務模式背後是龐大、複雜、相互關聯的信息系統,海量的信息流、複雜的信息結構客觀上給識別風險造成了難度。二是增加了風險監測和管控難度。去中心化和金融脫媒使得更多未受嚴格監管、資本水準較低的科技企業進入金融行業,同時許多交易活動可能脫離央行清算體系,增加交易各方之間的風險敞口,也增大了風險監測和管控難度。三是容易産生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某些科技創新可能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變相規避監管,造成監管套利。

  記者:針對上述問題和挑戰,銀監會方面的監管思路是怎樣的?

  答:儘管各種金融科技創新紛繁複雜,但其底層驅動力是一致的、穩定的,即連接金融活動所有參與主體的網絡和其上的信息流。銀行、證券、保險、信託、企業、個人消費者等各類主體已經連為一體,哪有新的連接,哪就有新的信息通道,哪就有金融創新,信息有虛有實,疊加衍生。研究金融科技,需兼顧其上層的“金融”本質和底層的“科技”本質,採取“雙輪驅動”的模式,抓住科技驅動的本質,自底向上,穿透網絡、信息、應用去理解、研判、分析上層的各種金融活動,用科技的手段去監管金融科技,撥開現象的迷霧,抓住關鍵制訂針對性的策略。

  考慮到金融科技涉及主體的廣泛性和多樣性,以及網絡和信息系統的關聯複雜性,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應首先建立對金融科技研究的長效機制,穿透金融科技的技術“黑匣子”,形成技術與業務雙輪驅動的研究體系,在此基礎上優化監管政策,建立監管規範,創新監管工具,不斷完善監管手段。在現階段,對金融科技的研究應把握基礎性、全局性和層次性:一是基礎性,應著眼于機器、網絡、系統所搭建的信息架構,了解信息産生、流動和價值産生各個環節。二是全局性,需要打破業態邊界,清晰地識別金融信息流動的網絡地圖和信息特徵,以信息流識別資金流、交易流,識別各類金融科技創新業務模式的關聯性。三是層次性,技術分層、業務分類,從技術到業務在每個層面匯集跨行業的專業人士共同參與,形成與金融科技生態環境相適應的監管體系。(記者 張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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