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機構:對技術公司金融監管應實時介入

2018-11-19 10:37:17|來源:北京商報|編輯:許煬

  技術公司涉足金融業務為人們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因同質化競爭、監管寬鬆等問題帶來風險隱憂。11月17日,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在“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會上”提出,對大技術公司金融業務監管應實時介入,以避免相關風險從小到不值得關注演變到大而不能忽視,甚至大而不能倒。在徐忠看來,大技術公司涉足金融領域可謂優劣並存。

  徐忠舉例稱,大技術公司信用評分模型運行較快,能提高信貸缺失的效率和客戶體驗。像一些網上銀行的在線貸款是純信用的,無需抵押和貸款,30秒申請最快3分鐘到賬。但這並不能改變基於信息處理的金融仲介模式。可能把一些原本屬於關係型貸款的轉向交易型貸款。但同時,他也提出,模型、演算法、模式的相似性會帶來同質化競爭,並帶來順週期的問題。

  大技術公司平臺本質上是通過客戶與平臺之間的重復博弈來抑制客戶的機會主義行為。但恰恰就是這種相對強勢的地位,有可能扭曲兩者之間的合作關係。在小微企業貸款方面,大技術公司的信貸供給與傳統的銀行貸款是互補關係。但徐忠也提示,最近一些調研發現,電商平臺有不斷拉長應付賬款週期、加劇小微企業資金緊張的情況。

  談及對大技術公司和傳統金融機構不公平監管的影響,徐忠提到,大型技術公司涉足金融領域,一方面與其在平臺、技術、客戶和數據方面的優勢有關,另一方面也與受到的監管比較寬鬆有關。在中小企業融資方面,大技術公司可與金融機構形成比較好的互補關係。在支付、資産管理等領域,大技術公司可能與金融機構形成一定競爭關係,並可能因為監管標準的不統一而享有不平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對大型技術公司金融業務監管應實時介入,以避免相關風險從小到不值得關注演變到大而不能忽視,甚至大而不能倒。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黃志龍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大技術公司金融業務監管的主要難度有三方面:一是大型技術公司金融業務一般都是基於海量的電商、O2O、社交等數據,而監管部門並不掌握這些數據;二是許多技術公司的金融業務並不是持牌經營,處於監管的真空地帶;三是金融監管部門的專業能力相對不足,這種不足主要是相對於大型技術公司的技術應用的能力、金融科技的能力等,監管部門的監管規則和能力都是相對滯後的。

  “今年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之前由於我們的監管體制不太健全,同時中國的大銀行多,小銀行少,給金融科技創造了一個很大的發展空間。”對於促進金融科技健康發展,徐忠認為,至少需要把握好四個方面的關係。一是科技創新是重要的,但是科技創新代表不了制度。在科技發展的過程中,還需要完善相關法律監管方面的制度。二是要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係。在當前金融科技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之下,金融監管需要考慮如何既促進創新又防範風險。三是在金融科技公司越來越多地使用大數據的時候,怎麼樣處理好數據使用的效率與隱私保護的關係。四是針對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風險的形式發生了變化,監管怎麼與時俱進。

  “監管部門未來的監管側重點應是,統一各種交易數據,例如建立網聯,統籌第三方支付的數據和信息;堅持持牌經營,對於非持牌業務要逐漸納入監管;提升監管的專業能力,使得監管能力和監管規則能力跟上市場發展的趨勢。”黃志龍如是説。(北京商報記者 崔啟斌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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