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出手規範聯合貸款業務

2019-03-07 13:38:36|來源:北京商報|編輯:于明彤

  隨著金融科技的興起,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平臺引流並進行“聯合貸款”的模式走熱,而其中隱藏的風險也引起監管機構的關注。3月6日,有消息稱,上海對“聯合貸”釋放監管信號,要求不得新增違規合作項目,逐步壓縮存量業務規模。當日,全國政協委員、上海銀保監局黨委書記韓沂在全國政協駐地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透露,針對銀行與第三方機構聯合貸款業務,去年上海已下發相關文件進行整治,最近再度重申,要求違規總額不得再增加。

  據了解,上海監管機構要求,尚未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在監管規則沒有明確之前不得新開展此類業務,已經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不得新增合作項目,並逐步壓縮存量業務規模。

  韓沂表示,目前對於聯合放貸有明確的要求,銀行不得將風控管理交給互聯網機構。韓沂強調,互聯網機構可以協助銀行放貸,比如幫助獲客,提供技術以及管理、回收貸款等。但銀行不能直接將資金交給互聯網機構,由互聯網公司直接放貸,這是個原則問題。

  不僅上海,今年1月初,浙江銀保監局下發了《關於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對當地城商行開展“互聯網助貸、聯合貸款”業務提出更高要求,主要要求包括核心風控環節不得外包、資金不得出省。

  據了解,銀行和互聯網公司的貸款合作主要有兩種,即助貸和聯合貸款,監管要求助貸回歸本源,互聯網公司更多扮演客戶資料的收集和推薦;而聯合貸款模式,互聯網公司則參與度更深。聯合貸款在當前已經是較為常見的模式,在爭搶用戶流量的訴求下,一些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紛紛與其他商業銀行或者助貸機構開展聯合放貸。

  從監管思路層面,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表示,監管對於聯合貸款的思路主要是持牌經營、控制風險、合規放貸。具體來講,聯合貸款機構雙方都必須具有放貸資質,持牌經營;為了控制風險,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貸款機構業務規模必須滿足各自的杠桿比例、屬地化限制以及其他監管要求,沒有跨區域經營放貸資質的機構不能跨區域聯合放貸。

  分析人士認為, 目前的聯合放貸業務,有的銀行只提供資金,風控、管理流程都不參與,這樣很容易放大風險。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董希淼表示,互聯網貸款未改變信貸的本質,其基於互聯網等技術,原來在線下進行的信貸業務全部遷移到線上,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趨勢。少數從業機構還存在一些粗放經營、野蠻生長的行為。如個別農村信用聯社甚至將直銷銀行業務外包給網絡借貸信息仲介平臺,由此類平臺經營網絡借貸業務。(記者 岳品瑜 劉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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