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財險新設六大準入門檻 中小財險或迎利好

2021-09-18 14:33:52|來源:經濟參考報|責編:韓東林

  銀保監會近日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産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該通知規定了保險公司在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方面的準入條件和經營規範,對財險公司開展互聯網業務的償付能力、風險等級,以及防止平臺經濟對財險的壟斷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專家認為,互聯網保險發展速度較快,雖然銀保監會也出臺了約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一些文件,但一些監管細節還不夠清晰,此次《意見稿》是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配套政策,主要約束互聯網財險業務的具體行為,有利於促進市場規範發展。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意見稿》將給出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應符合的條件和相應的行為規範,明確了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可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除車險、農業保險以外的互聯網財險業務。不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則不得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不得在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及其他互聯網平臺公開展示産品投保連結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連結。

  “文件給出了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的公司所必須遵從的行為規範。這些規範將促進互聯網財險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王國軍説。

  根據《意見稿》,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産保險業務,需要滿足六大要求:符合《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價為B類及以上;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一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産保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除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以外的互聯網財産保險業務。而不符合《意見稿》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互聯網財産保險業務,不得在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及其他互聯網平臺公開展示産品投保連結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連結。

  業內認為,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利用互聯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除車險和農險以外的財險業務,對於網點不足的中小財險公司或許是利好。

  “我認為這對於原先沒有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並且滿足準入條件的保險公司來説,是一個利好。可以在沒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在全國開展業務了。”一位互聯網保險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

  “意見稿利好中小公司,有一條無全國網點的,可以委託第三方提供服務。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除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以外的互聯網財産保險業務。”另一位保險機構網銷中心從業人員對記者説。

  此外,《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嚴格依照信保業務相關監管規定,遵循依法合規、小額分散和風險可控的原則,不得承保保費佔據融資義務人綜合融資成本比例過高的互聯網融資性信保業務;互聯網保險公司應逐步實現全流程、全環節線上運營,不斷豐富互聯網特色産品,不斷提升公司自營業務比重。(張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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