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吉林頻道消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吉林省醫院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工作,統一規範相關標準和程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價格合理的治療性醫院製劑。下列醫院製劑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一)具有營養滋補、減肥美容、解酒、性功能增強或治療不育症等醫院製劑。
(二)用中藥飲片及藥材泡製的各類酒製劑。
(三)果味製劑、口服泡騰劑、口含片、洗身體的各種洗液等劑型。
(四)採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單味和復方均不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配製的。
(五)中藥製劑處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黃的。
(六)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已有同類産品可以替代,且該醫院製劑價格較貴,非臨床必需的。
(七)臨床使用不滿1年的。
(八)其他不符合國家和吉林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製劑。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按乙類藥品進行管理,僅限于定點醫療機構本院臨床使用。醫院製劑的名稱、劑型、包裝等不得隨意改變。(供稿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編輯 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