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實行量化問責推進治污攻堅

2019-05-30 15:21:04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編:陳晨

  中國環境報訊:“對於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後沒有如實報告、及時整改,問題整改過程中弄虛作假、邊改邊犯的,要從嚴問責。”近日從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量化問責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

  為進一步傳導壓力、壓實責任,確保全面完成污染防治攻堅戰各項目標任務,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規定》,明確對在污染防治攻堅戰中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明確8種問責情形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姚雲輝介紹,《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起草,在起草過程中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採納了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等18個省直部門意見建議15條。今年3月,分別經省委常委會、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

  《規定》共分十八條,主要明確了8種量化問責的情形,包括未按照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完成整改,未按照序時進度完成整改,虛假整改、表面整改;對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任務分解不到位,導致確定的環境品質改善目標、重點工作任務未完成;在國家及全省組織開展的污染防治攻堅戰督查檢查行動中,新發現問題或者交辦問題整改不到位達到一定數量的情形。

  此外,還包括環境空氣品質達不到國家二級標準的縣(市、區),有3個月連續在全省縣(市、區)空氣品質改善幅度排名中靠後(且在綜合指數排名中也靠後);發生重大生態環境保護輿情並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發生群眾反映強烈或者嚴重污染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且解決不力;對於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後沒有如實報告、及時整改,問題整改過程中弄虛作假、邊改邊犯;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分情況問責四級黨政領導幹部

  按照《規定》,將按照具體情況分別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鎮、縣、市、省直四級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其中,未按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項,數量達到兩個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副縣(市、區)長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3個的,對縣(市、區)長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4個的,對縣(市、區)委書記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

  在同一個設區的市,出現被問責的縣(市、區)委書記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黨工委書記人數達到兩人,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設區的市副市長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3人的,則對設區的市市長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4人的,則對設區的市市委書記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主要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山東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程式移交移送,並在履行有關程式後向社會公開。

  另外,符合山東省委、省政府《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幹事創業的意見(試行)》和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印發的《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試行)》規定的應予容錯糾錯情形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姚雲輝説:“這次出臺的《規定》指向明確、內容具體,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威懾力。我們將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管行業、管生産就要管環保’的要求,對發生嚴重失職失責問題的,使真勁、動真格,真正讓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長牙齒’。”(作者 周雁淩 王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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