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開始正式施行。生態環境污染具有即時性、不可逆轉性,生態環境禁止令的適用有助於嚴格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第一時間遏制污染環境的行為,避免生態環境進一步受到損害。
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執法力度也不斷加強,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形式多樣化、持續時間長、違法成本低等問題尚未徹底解決。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超標排放、設施不正常運行等違法行為後,需經過立案、調查詢問、事先告知、處罰決定等一系列程式後,才可以給予行政處理,整個流程往往需要數月時間,而在此期間,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未停止,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持續存在。
為了儘量減少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損害,2014年原環境保護部出臺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辦法》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當場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現場調查時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但在實際工作中,按日連續處罰的案件數量較少。生態環境部通報數據顯示,2021年1—12月,全國共下達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132818份,其中按日處罰案件只有199起,佔比不到千分之一點五。
建設項目更是如此。近年來,在一些地方,部分建設項目産生新的環境污染、未落實“三同時”制度、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問題仍時有發生。筆者調研發現,個別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罰了之,很少責令停止生産或關閉的建設項目。仍有一些投資較大但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建設項目頂風建成並生産使用。
推廣生態環境禁止令的適用勢在必行。江蘇省積極探索環境保護禁令、保全措施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適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1月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了某公益組織寄出的《禁止令申請書》,針對2021年5月24日立案的連雲港濱臨洪河口濱海濕地破壞一案,請求法院依法作出禁止令,責令立即停止連雲港臨洪河口濱海濕地的“藍色海灣”項目的全部建設行為。法院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快速以禁止令的形式及時制止被申請人的建設行為。
良好的生態環境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而及時處罰和制止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是對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嚮往的最好回應。推廣生態環境禁止令的適用將有力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應積極主動開展宣傳工作,鼓勵公眾和社會組織積極向法院申請《禁止令》。同時法院也應將禁止令張貼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等相關場所,向人民群眾公開公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作者 鄭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