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生態紅線剛性約束作用

2019-09-17 10:00:01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編:陳晨

  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實踐,生態紅線劃定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但個別地方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歷史遺留問題解決、長效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生態保護紅線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保護紅線剛性約束作用。

  首次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時謀劃不全面、審核把關不嚴。只是簡單根據要求對需要納入生態保護紅線類別的區域進行劃定,並未開展詳細的現場勘查、測繪、調查了解等工作,導致一些實際已經發生變遷或不適宜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的區域被劃入。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決心不大、辦法不多。通過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等推動解決了一批歷史遺留問題,但還有一部分難啃的“硬骨頭”問題尚未得到妥善解決。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文件中對部分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未提出明確要求或提出了相關要求,但要求中責任主體職責分工不明確、整改時限不明、指導性與操作性不強,加之解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地方政府主動想辦法推動問題解決的比較少,而是想依靠調整生態紅線範圍來解決遺留問題。

  少數地區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意義認識不深、重視不夠。甚至個別地方官員還認為生態保護紅線阻礙了經濟發展。

  為了給人民提供更多、更優質的生態産品,為了更好地發揮生態保護紅線的引領、優化、約束作用,筆者建議從以下4個方面推動問題的解決:

  各地黨委、政府應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認真學習貫徹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將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列入年度重點工作,不斷優化已劃定的生態紅線區域,進一步鞏固已劃定的生態紅線區域,完善勘界立標,建立日常管理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實現各負其職、各盡其職、不越紅線的長效管理機制。

  全面調查研究已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的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工業企業,建立問題清單,分類施策,逐個解決。根據《環境保護法》《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文件要求,各地政府應主動作為,全面深入排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記憶體在的歷史遺留問題,採取分類有序解決問題的方式,儘快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

  其中對因水陸變遷、原劃定保護區的生境已發生變化的區域,及保護價值低的建制城鎮、村屯或人口密集區域等調整出生態保護紅線範圍。依法清理整治探礦採礦、水電開發等項目。通過分類處置方式有序退出,對近期退出難度較大的工業企業,應採取嚴格的管控措施,減輕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並制定轉型升級退出方案。

  提升生態保護紅線的法律地位,加快出臺《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一方面,從國家層面,加快制定出臺《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確保生態保護紅線劃得好、守得住、有權威;另一方面,鼓勵地方立法,各省市因地制宜,對各項保護要求、部門職責、歷史問題解決等方面進一步細化,明確生態保護紅線調整的範圍、類型等,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建立健全生態保護紅線動態優化調整機制及監督問責機制。各省生態保護紅線領導小組對各設區市上報的生態紅線調整方案進行審核把關。聘請專家團隊開展現場調查,進行技術評估,並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綜合研究分析後,給予調整並報省政府批准,或不予調整。其中,涉及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的調整應經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及相關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同時,將生態保護紅線落實情況作為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省級生態環保督察一項重要督察內容,督察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嚴重問題,依據《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等實施追究。(作者 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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