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道交條例明確公安機關主體地位

2017-01-05 14:10:09|來源:解放日報|編輯:陸晟琦 |責編:

  原標題:立規矩設底線,還須依法嚴管道交條例明確公安機關主體地位,市公安局將就新創設規定明確執法程式

  位於長寧區的榮華東道,隨意停放的車輛曾把路面擠得不足兩米寬,周邊居民出入有時竟要花近半小時,因停車引發的糾紛每天至少要打兩次110;隨意停車造成的交通擁堵,高峰時甚至會影響主幹道古北路乃至周邊區域的交通。榮華東道並非市政道路,交警無權管理;但亂停車屬於交通問題,派出所民警無權處罰。

  去年開始的交通大整治,上海創新機制,多警種聯勤聯動,榮華東道的頑症終於得以解決。

  這樣的難題今後將不再難。新修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固化了交通大整治一系列經驗成果,為推動交通大整治持續深入、常態長效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和執法保障,也將為上海這座超大型城市的交通治理奠定法治基礎。

  明確主體,機制改革適應需求

  在這一版《條例》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體是“公安機關”,在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長俞烈看來,這一提法打破了以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警種界限,有利於推動形成多警種聯動的執法機制:“比如對違法停車執法處罰,由原先交警單獨執法變為交警、派出所巡邏民警等多個警種聯動執法。”

  在去年的交通大整治中,上海公安通過交警授權,賦予部分其他警種對違法停車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執法權,並在實踐中推行勤務機制改革,創立了隊所聯動、隊社聯動等工作機制,結合治安防控、社區警務等日常工作進一步優化道路交通管理。

  此次《條例》明確“公安機關”的主體地位,為上海交通大整治走向縱深夯實法治基礎。

  “《條例》的頒布為每一位市民群眾的交通行為立了規矩、設了底線,但真正落到實處,必須依靠持之以恒的依法嚴管。”據介紹,上海公安將以《條例》中有關創新管理手段、加大處罰力度的規定為抓手,針對突出交通違法行為,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專項集中整治行動,落實“見違必糾、糾違必處、處罰必嚴”的執法要求,通過保持嚴管態勢,使得知法、尊法、守法的理念深入人心。

  貼近實際,破解執法實踐瓶頸

  去年交通大整治伊始,黃浦區交警部門曾梳理出一輛牌號為滬J60778的奔馳車,其在黃浦區的違法停車記錄達72次,在全市的違法停車次數高達113次。

  針對交通違法逾期不接受處理這一妨礙行政執法程式的行為,《條例》運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先予扣留”的規定,明確公安民警發現機動車在上海有5起以上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違法記錄者,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行駛證,以督促當事人及時接受調查處理。

  “這些貼近實際的規定破解了一些我們在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瓶頸問題。”一些一線交警告訴記者。

  寶山區滬太路等多條道路一度備受大型貨運車輛與小客車爭道搶行的困擾,不僅影響通行速度,安全也成問題。此次《條例》明確規定,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禁止貨車佔用客車道行駛。對於此類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按違反標誌標線指示罰200元、計3分,這意味著貨運車駕駛員可能因記分導致駕駛證降級。

  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曾是交通違法頻發的一大原因。此次《條例》綜合利用經濟、信用手段提升交通違法成本。通過信用信息管理手段,增加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的失信成本,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替代記分等相關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後逃逸以及多次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四種情形的相關信息,將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嚴格執法,新設條例將明確程式

  于去年12月中旬上線的“上海交警”APP,上線兩周就收到市民舉報的交通違法視頻1700余條。

  不僅對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做出規定,《條例》也明確公安機關應該為當事人提供一系列便利措施。如《條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查詢道路交通違法、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變更機動車登記信息等提供便利”,“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程式,依託互聯網平臺和移動終端,推行預約、‘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通過網絡和手機預約、‘一站式’服務,的確是互聯網時代所需要的。”在一些市民看來,《條例》這些規定既“接地氣”又“與時俱進”。

  此次《條例》所設置的“執法監督”成為另一大亮點。按照《條例》規定,執法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執法統一的要求,為執法人員提供健全、完備、可操作的執法指引。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職權和執法程式。

  據介紹,上海市公安局針對《條例》修訂後新創設的規定,如“禁止貨車佔用客車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等規定,市公安局將研究制定具體執法意見,明確執法程式和執法要求。

  為確保執法品質和執法效果,讓一線執勤民警儘快、儘早掌握新措施、新要求,市公安局將立即組織全員培訓:“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理念植根於民警腦中,內化於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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