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丨構建洞庭湖濕地生態安全屏障

2017-03-02 14:11:56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編:陳晨

  中國環境報訊:2月2日是世界濕地日。近年來,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在洞庭湖濕地保護方面採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面臨很多挑戰和問題。當前急需創新思路,切實加強洞庭湖濕地保護。

  洞庭湖濕地保護取得的成績和面臨的挑戰

  湖南省長期以來重視洞庭湖濕地保護,在政策法規、保護網絡、綜合治理、國際合作等方面全方位展開,取得許多成績,基本形成涵蓋不同層次及多種類型濕地的濕地保護網絡。到2015年年底,全省已建立由3處國際重要濕地、60處國家濕地公園(其中53處試點建設、7處正式授牌)、74處濕地自然保護區和18處省級重要濕地組成的濕地保護網絡。目前,洞庭湖濕地已經形成了3層圈層保護體系,核心圈主要包括湖南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湖南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湖南南洞庭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和湖南橫嶺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等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實體。環洞庭湖圈主要形成了以國家濕地公園為主並包括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實體。洞庭湖流域圈目前已經形成了包括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小區在內的保護體系。

  儘管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臨一些問題。

  一是立法不完善,保護缺乏針對性。涉及濕地保護的有關制度散見於《水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優先考慮的是防洪、漁業等問題,而不是專門針對濕地保護和治理。雖然地方層面積極探索,如湖南省出臺了《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但其主要針對全省情況,內容規定得較為原則和概括,無法反映洞庭湖濕地的特殊性。

  二是治理碎片化,缺乏科學統籌和合理規劃。由於行政區劃的界定,洞庭湖濕地由常德、益陽、岳陽和長沙4個地級市的19個縣市區分別管轄。在每級政府內部,濕地及其資源的管理涉及林業、環保、農業、水利等20余個部門。同時,還有東洞庭湖保護區、西洞庭湖保護區、南洞庭湖保護區與橫嶺湖保護區4個保護區。洞庭湖濕地治理主體分散,既有“塊塊”分割,又有“條條”分割,導致濕地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缺乏科學統籌和合理規劃,統一管理和保護的能力較弱。

  三是機制不健全,利益協調難度大。人與湖爭地、人與魚爭水、人與鳥爭食、人與人爭利,諸多矛盾錯綜複雜。特別是不同部門管理的資源不同、目標不同、利益不同,導致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在缺乏權威、有效的協調機制的情況下,利益的衝突嚴重制約了濕地保護工作深入開展。

  加強洞庭湖濕地保護的建議

  加強洞庭湖濕地保護,筆者有以下建議:

  制定《洞庭湖濕地保護條例》,探索濕地立法新路徑。洞庭湖濕地保護是一個複雜的綜合性問題,法律規範的調整涉及多重社會關係。建議制定《洞庭湖濕地保護條例》,規定洞庭湖濕地保護的目的、任務、範圍、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等內容。制定洞庭湖濕地保護的配套性辦法或實施細則,如洞庭湖濕地保護生態補償辦法、洞庭湖生物多樣性保護辦法等。

  堅持河湖同治,促進“一湖三山四水”整體生態安全屏障保護。2013年8月湖南省啟動實施的湘江保護與治理省政府“一號重點工程”取得了明顯成效。建議在湘江治理經驗的基礎上,加強洞庭湖濕地保護和治理,促進“一湖三山四水”整體生態安全屏障保護,推動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體的全面保護與治理。

  打破區域壁壘和部門壁壘,構建與洞庭湖濕地保護和治理相適應的管理體制。洞庭湖濕地分屬不同的縣市區,但是從自然地理和生態系統而言,洞庭湖濕地不僅是一個完整的濕地生態系統,還具有氣候、地理位置、資源分佈、交通格局、開發優勢上的同一性。洞庭湖濕地保護的管理和制度設計,應當改變力量分散、多頭管理的亂象,從洞庭湖濕地生態系統視野進行整體性治理。應將現有4個保護區合併,建立統一的洞庭湖濕地保護區,並以此為契機,將保護區範圍向周邊濕地延伸,將更多的濕地納入濕地保護範圍。建議建立獨立的洞庭湖濕地保護區管委會,負責對洞庭湖濕地進行統一綜合管理。濕地各項資源的開發使用均由管委會許可,破壞濕地的各項違法行為均由管委會處罰,濕地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劃均由管委會制定,濕地保護和治理的責任均由管委會承擔。(作者單位:李愛年,湖南師範大學;彭本利,玉林師範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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