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經過3年多的試點探索,人們對國家公園的認識逐漸清晰,“國家公園就是公園,就是旅遊大開發”等片面認識越來越少,思想逐步統一,試點建設進展明顯加快。
按照計劃,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期將在2017年告一段落,現在是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經驗的關鍵階段,需要探索並解決一些問題。就國家公園體制建立過程中需要處理好的關係,筆者談一些初步認識:
1.國家公園與自然保護區的關係
與一般的自然保護區相比,國家公園的面積更大、生態系統更完整、保護層級更高,是最重要的自然保護地和構成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屏障。一部分符合條件的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可以被整合進國家公園,實行更嚴格的保護,但其他類型的自然保護地並不會完全被國家公園所取代——這些層級不一、分佈範圍更廣的自然保護地仍將發揮重要的生態屏障作用,與國家公園一道組成完整的自然保護體系。
可見,國家公園與自然保護區是並列關係,與自然保護體系是局部和整體的關係。
2.建設國家公園與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關係
建立國家公園體制不單是建立一些國家公園實體,而是以整合建立國家公園為改革抓手,完善自然保護管理體制。
以往的自然保護地類型較多,大多是由地方申報、部門為主審批而建立,這種自下而上申報的做法使得一些重要自然生態系統由於某些地方積極性不高而未被納入保護。部門分治和行政區劃分隔,使完整的自然生態系統被人為分割,交叉重疊和碎片化現象明顯,影響了保護功能的發揮。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就是要從頂層設計入手解決這些問題,對重要自然生態系統實現該保盡保,實現整體、嚴格、永久保護和統一、高效管理。
經過系統規劃而建立的國家公園實體組成了國家公園體系,該體系與改革完善後的其他自然保護地有機組合,形成完整的自然保護體系,這就實現了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