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訊:國家海洋局近期印發《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工作。《辦法》將“生態優先”規定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遵循的最重要原則,並將“生態用島”理念貫穿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全過程。
隨著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需求不斷增加,我國迫切需要從國家層面出臺政策、辦法加以規範。
“無人島”是指沒有列入縣級以上政府行政編制、沒有居民戶籍的島嶼。目前國內共有海島1萬多個,無居民海島佔了大約95%。2011年8月公佈的《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工程,包括: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島的,應通過橋梁和隧道方式連接海島和陸地;海島的開發利用,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採挖土石;確需採挖土石方且採挖面積達到用島面積30%以上的,要通過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已消失的海島共計805個,其中由於圍填海、炸島挖沙而消失的海島有701個。日益增加的海洋資源開發力度加劇了公眾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擔憂。對此,不少專家坦言:不論怎樣強調保護,只要是開發行為,就會給海洋帶來直接或潛在的影響;而一旦海島及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遭受破壞,將很難恢復。
根據《意見》,海島開發利用應避免破壞自然岸線資源,對於改變原有海岸線長度達到使用海岸線長度30%以上且超過200米的項目用島,應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對於“島主”在無人島上修建的建築,《意見》明確,在海島海岸線及周邊海域修建碼頭、房屋等建築物和設施,鼓勵採用透水構築物形式或者樁基方式,例如棧橋式碼頭、棧道、高腳屋等;此外,在海島上建造建築物和設施應與海岸線保持適當距離,一般在2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