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建立江河湖泊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

2017-08-09 14:05:57  來源:中國環境網  責編:陳晨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6月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會議結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和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就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在回答記者提問時童衛東介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涉及主要的問題有3個:一是關於河長制;二是關於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三是關於飲用水保護。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地方、社會公眾都提出要將河長制寫進法律中,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的責任。目前我國的水污染治理還是以屬地為主。水是流動的,也需要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加強流域綜合治理。這個問題也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點內容。此次修改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河長制主要是在其負責的行政區域內組織領導水環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實屬地責任。如果每一個地方都把自己所負責的這段河流、湖泊治理好了,跨流域的水質自然也就好了。

  童衛東説,在水污染方面,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的污染問題較為嚴重,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個薄弱環節。從全國人大執法的情況看,農業、農村的水污染對水體總污染的貢獻比較大,所以這次在立法過程中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強這方面的制度建設。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主要是從這幾個方面對農業和農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方面,目前存在著保護區制度不落實、農村的飲用水水源沒有得到保護的問題。對農村的關注比較少,這次修改針對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做了相應的規定,如規定要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規定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者建立區域聯網供水。對農村有條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

  童衛東説,利用滲井、滲坑等手段違法偷排現象一直存在。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對這種行為作了制止,並且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措施。但這些措施的力度和威懾力可能還不夠。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針對媒體報道的惡劣違法行為又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的上限,最高可達100萬元。如果違法情節再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停産關閉。這一系列措施是組合拳,只要嚴格執法,就會對此類違法行為予以有效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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