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生態中國頻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品質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品質改善目標的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五、第二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品質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六、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將第三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