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將擁有自己的保護法

2019-03-07 14:19:09  來源:中國旅遊報  責編: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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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旅遊報訊:一條河流,一部法律”,這是近代水事立法的重要經驗,德國萊茵河、法國塞納河治理帶來的改變,都是注重流域立法、踐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機制的結果。

  養育著全國40%的人口、支撐著全國40%經濟總量的長江,何時能有一部自己的專門法律,為其生態環境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立好規矩?

  3月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大會發言人張業遂介紹2019年立法任務時提到,將制定長江保護法,為保護長江提供堅強的法制保障。

  保護長江 我們能做些什麼 

  長江流域是世界上人口和城鎮數量最多、産業體系最為完整的流域,長江經濟帶涉及的人口和産值均超過全國的40%。然而,近年來,生態環境尤其是水污染問題已經到了不容忽視的地步。有數據顯示,長江沿線化工業産量約佔全國46%,生産和運輸的危化品種類超過250種。

  對長江的生態保護,正是基於對長江生態形勢的深刻分析判斷。

  早在20世紀90年代,長江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就已經組織開展。近幾年,社會各界有關制定長江保護法的呼聲漸高。2018年7月,水利部部長鄂竟平在全面建立河長制發佈會上指出,要協同有關方面,促進《長江保護法》儘快制定頒布。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抓緊立法草案研究起草工作,加強重點、難點問題的調研,力爭儘早促成法律草案。

  2018年9月,《長江保護法》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法律草案正在逐步起草完善過程中。

  2018年12月,在全國人大環資委組織召開的長江保護法立法座談會上,全國人大環資委委員、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院長王金南指出,長江保護法立法目的應明確為保護和改善長江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高品質發展,其保護對象確定應全面考慮水資源開發利用、水環境保護、水生態保護修復以及生態環境風險防控的需求。

  王金南認為,在嚴格遵守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現行法律的前提下,應將長江保護的特別定位和特殊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化,將正在和將要實施的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方案等文件中的關鍵任務要求提升為法律約束,從根本上解決空間佈局不合理、江湖關係不和諧、岸線開發不科學、生態環境風險防控不到位等問題。

  長江立法 應創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流域保護“四統一”原則,但就如何解決長江流域發展與保護、上中下游之間開發與補償等各種矛盾和實際問題,還缺少特別規定和具體措施,只能靠制定專門的長江水環境保護法進行統一調整和規範。

  為長江立法不易,立“良法”更重要。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認為,首先必須突破部門立法模式,創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從而為長江經濟帶發展奠定良法善治的基礎。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樹義也曾表示:“《長江保護法》第一個要解決的就是管理體制的問題,怎麼管,誰來管,管什麼。如果把這個問題解決好了,這部法律就成功了一半。”

  民進中央今年《關於統籌利益相關方制定好〈長江保護法〉的提案》建議,將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在立法中明確國務院及其各主管部門、地方行政部門的職責,合理配置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及其範圍;可設立綜合協調性議事機構長江保護委員會;建立基於流域的整體執法管理體制,設立單獨的綜合執法監察機構和監測機構,開展綜合執法,並增強權力主體的互動;加大人大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力度,要求長江流域各級政府、檢察院、法院每年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專門彙報綜合保護現狀。

  此外,上述提案還特別提出,《長江保護法》必須以解決長江生態環境突出問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為主導,嚴格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標準,使其成為一部專門針對解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而制定的更加嚴格的法律。

  民進中央在提案中還建議,要為長江開發利用設置保護性紅線,包括資源利用上限、環境品質底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從流域層面就長江保護對區域協調發展及沿江産業佈局提出具體要求,建立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硬約束,提供法治保障。

  深入調研 全面梳理長江保護中的問題和短板

  《長江保護法》的出臺,將成為涉長江流域管理事務的“小憲法”。有了這部法律,今後“共抓大保護”就有了依據。為此,相關部門也積極參與《長江保護法》的立法工作。

  今年1月,生態環境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其中指出,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必須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3月2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制定《長江保護法》,對於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來説,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法院審理與長江經濟帶相關的環境資源案件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也為人民群眾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環境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江必新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堅決擁護、積極參與《長江保護法》的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全面梳理長江生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矛盾、衝突、短板、弱項,向全國人大提出需要用法律規範來解決的問題。

  另一方面,通過系統總結梳理這些年來,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所積累的一些經驗、規則,積極向全國人大提出司法建議,力求使成熟的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

  他説,要在立法的過程中積極提供典型司法審判案例,供立法機關分析、診斷、研究,提高我們的立法針對性、可操作性。

  “我們在整個參與立法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一邊積極參與立法,同時積極完善司法審判制度,規範司法審判行為。”江必新説。(作者 張聰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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