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2020-02-10 09:54:08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編:陳晨

  《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0年1月9日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著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將有法可依,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系統的地位和作用,有利於促進生態環境監測事業良性發展。

  據了解,《條例》共六章四十七條,從法規制度上固化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的改革成果和實踐經驗,對規範環境監測活動、保障監測數據“真準全”、充分發揮環境監測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意義重大,這也是全國首部生態環境監測地方性法規。

  《條例》對生態環境監測的定義進行了拓展和外延。在監測內容方面,從環境品質監測、污染源監測外延至生態狀況監測;在監測手段方面,從常規採樣觀測、分析測試、調查普查拓展至遙感解譯、評價評估、預測預報和監控預警等。

  同時,還明確了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要求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為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人員、設備等方面的保障;生態環境監測設施建設和監測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在生態環境監測規劃與建設方面,《條例》進一步對生態環境監測站點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做出了要求,明確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佈局、整合優化全省生態環境品質監測站(點),統籌組織建設、管理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有關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為監測站(點)的建設和運行依法提供建設用地,並提供必要的站房、水、電、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此外,《條例》還就環境監測信息的權威發佈明確,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發佈環境品質狀況信息、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和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其他有關部門發佈涉及生態環境品質的信息前,必須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商,或者採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公開發佈的信息。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確定了自動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的法律地位,明確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後,可以作為監管執法工作的事實依據。同時,明晰了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監管職責,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方面的監督管理。

  對於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江蘇也將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條例》要求,對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除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實行雙罰,即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作者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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