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訊:江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作為附件,《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工作職責》《生態環境損害分級標準》同時配套出臺,旨在明確黨政各部門的職責,確保權責一致。
《細則》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細則》共分五章,包括總則、損害分級與追責情形、追責形式與適用、追責啟動與程式和附則,共三十二條。
《細則》明確,一是對生態環境損害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作出界定,便於追責過程中準確把握和認定;二是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産必須管環保”的要求,明確規定了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工作職責;三是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分級,將認定結果作為予以後果追責的主要依據;四是除了進一步細化追責情形之外,還規定了追責幅度的把握原則,以及從重和從輕追責的情形;五是進一步完善健全了追責程式。
《細則》還明確了啟動追責程式的8種情形、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的工作部門,同時設計了一系列較為完整的追責程式,整個追責程式形成了一個互相聯繫、互相呼應的有機整體。(記者 熊丹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