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生態中國頻道:實施河長制的出發點和最終目標就是水環境品質改善。
丁愛中指出,原來有很多地方都在試點河長制,但是沒有統一的要求。雖然很多地方取得了不少成績,但推動起來並沒有想像的那麼容易。“尤其是跨行政區的河流,會涉及兩個甚至多個河長,他們之間如何協調,如何更好地細化河長制度,這是今後需要考慮的問題。”
此外,河長的確定是否應該考慮到河道治理難度?因為每條河治理難度不一樣,有一些河流屬於問題河、難題河。郭紅燕建議,河道治理難度要與河長的資源協調能力相匹配。問題河、難題河的河長建議由重要領導擔當,其資源協調能力強,可以更有效解決問題。
河長的任期是短暫的,但河流治理和保護是長期工作。一屆河長任職期滿後,如何與後任河長保持河流治理政策的連貫性,也尤為重要。“若不同的河長對水環境重視程度、治理思路不一樣,治理之策可能會喪失連貫性,會影響整條河流的治理效果。”郭紅燕説。
河長權力比較大,決策是否科學合理也很重要,否則會加大河湖治理成本,同時影響河湖治理效果。郭紅燕認為,儘量用制度機制保證河長的決策科學合理。加強河湖治理方案的科學論證,對河湖治理方案的制定、治理項目與工程的立項與實施等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採用最合理的方案和計劃。
河湖水污染問題不盡相同,有的地方重點著眼于“治”,有些地方重點在於“護”。
《意見》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好河湖管理保護的突出問題。(供稿單位:國家水利部 編輯:王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