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生態中國頻道:河湖年年治,污染問題屢禁不止。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河湖污染問題不僅是在河裏,也跟人類生産生活所産生的污染有關。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全國各省(區、市)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形成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
這將對河湖管理保護帶來哪些有利影響?在全面推行河長制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博士郭紅燕認為,最大的問題就是涉及的部門很多,河湖管理保護涉及環保、水利、發改、財政、國土、交通、住建、農業、衛生、林業等多個部門,缺乏對河流保護管理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不利於河流長期可持續發展。而實行河長制,能夠很好地化解這類問題,河長制是對現有水環境管理和保護體系非常有益的補充。這將使我國的河湖管理保護體系由多頭管水的“多部門負責”模式,向“首長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模式邁進。
“《意見》的出臺,意義非常重大。第一次以國家文件形式推行河長制,這跟以前試點相比,推行力度更大了。”北京師範大學水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水生態與環境研究所所長丁愛中強調。
河長制這一制度並不是新鮮事物。早就有一些地區先行先試,在推行河長制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許多可複製、可推廣的成功經驗。目前,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個省(市)已全境推行河長制,16個省(區、市)在部分區域或流域水系實行了河長制。
實踐證明,要保護和管理好我國的河湖,河長制能夠發揮很好的作用。比如,浙江省“五水共治”的成功就離不開河長制的實施。
通過推行河長制,把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落到實處,而且把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的責任也具體落到了實處。這就把國家政治制度的優勢在治水方面充分體現了出來,有利於攻堅克難。
在水污染防治過程中,遇到的一個很大的攔路虎,就是一些地方的産業結構偏重,産業佈局不夠合理。如何合理統籌和平衡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之間的關係,地方黨委政府在這方面具有很好的管理和協調能力。
郭紅燕説:“黨政領導擔任河長,不但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長期歷史遺留的多個涉水部門無法聯防聯控的問題,而且能夠將河流的管理保護與整個地區或城市的總體長遠發展規劃相結合。此外,黨政領導擔任河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與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等有關的人員、設備、經費等問題。”(供稿單位:國家水利部 編輯:王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