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

2018-04-27 09:47:14  來源:光明日報  責編:陳晨

  光明日報訊: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生態保護事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不斷提升。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以來,包括《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在內的黨和國家重要文件中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革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等內容,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定決心與決策部署。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並將“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作為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的重要舉措,多元協同推進環境治理,反映了我國環境治理體系的建設發展趨向,是我們黨立足實際需要做出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創新。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環境治理領域的利益結構呈現複雜化趨勢,環境治理不僅要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而且要解決好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與優質生態産品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並實現環境利益相關主體間的利益平衡。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建設美麗中國,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産生活環境,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不僅有助於形成組織更為優化、運行更為順暢的環境治理體系,為新時代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提供新的驅動力,而且可以通過行政主體和社會主體之間的互動協作,準確把握人民群眾對優質生態産品的真正需求,從而落實好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産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多元協同推進環境治理需要配套機制的保障。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和環境法治基礎,今後可從制度建設、利益保障、責任落實三個主要方面展開具體構建。

  完善環境治理體系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環境監管體制改革開始成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重要工作。然而,受立法滯後性的影響,我國當前的環境法律體系仍然難以為環境治理體系構建提供完善具體的支撐。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要求,建議從兩方面展開相關制度建設:一方面,立足現行環境法律體系,結合“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的主體權責劃分、運行機制、保障機制等關鍵要素展開制度設計,體現法律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另一方面,通過制度規範的創制,引導各主體在環境治理體系中的理念和行為,體現立法的超前性。

  形成多元化的環境利益平衡機制。環境利益的廣泛性和複雜性使環境行政權的行使具有顯著的社會敏感性,社會主體不僅重視自身環境利益的實現,而且期望通過與環境決策者的對話溝通來影響環境決策的制定與實施。與此同時,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的重要內容,高品質發展不僅體現了黨中央對新時代我國經濟發展態勢的準確把握,而且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構建注重多元利益平衡的環境治理體系,通過行政主體與社會主體的互動溝通實現各主體利益的平衡,可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通過多主體的協作配合實現環境治理的有序和有效,能夠真正實現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高品質發展。

  提升地方黨委和政府環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性。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已由環境保護部門獨自擔責向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共同負責轉變,“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等制度也進一步完善了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機制。落實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強化黨委領導下的環境行政執法的有效性,一方面,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在決策實施過程中通過科學論證程式獲得客觀科學的決策依據,並且要與利益相關主體尤其是社會主體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交流,進而實現更廣泛主體的環境利益;另一方面,各級黨委和地方政府不僅應當建立健全民主化、公開化的議事和決策機制,而且應完善包括人大監督、社會監督、司法監督等多種形式在內的監督機制。(記者 秦天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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