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15日正式實施

2018-03-15 09:13:03|來源:文匯報|編輯:彭麗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今起正式實施,為我國第一部促進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軟法”為申城高校帶來哪些“制度紅利”

  我國第一部促進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簡稱《條例》)15日起正式實施。開全國之先河,以創制性的地方性法規形式引領、推動上海高等教育改革發展,這部備受矚目的《條例》將為滬上高教界帶來哪些新的“制度紅利”?

  日前,在市教委召開的《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實施研討會暨《〈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釋義》編寫啟動會上,多位與會學者指出,這部《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擴大高校的辦學自主權。而對辦學者來説,能否最大限度地用足政策,以更大的勇氣和創新舉措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提升本市高等教育的品質,將是這部《條例》在實施過程中的最大看點。

  ■“規劃入法”,立法初心有新意

  上海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周景泰介紹,“規劃入法”是制定《條例》的初心,也是這部《條例》創新之所在。

  據悉,本市已編制完成《上海高等教育佈局結構與發展規劃(2015-2030年)》《上海高等學校學科發展與優化佈局規劃(2014-2020年)》《上海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5-2030年)》三大規劃,並已頒布實施。“一張藍圖畫到底,通過立法吸收三大規劃中經過科學論證和實踐檢驗的、已基本成熟的一些核心內容和有效做法,《條例》的實施,為三大規劃的落地和長效推進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周景泰説。

  以“紮根中國大地辦大學”理念為指引,《條例》明確了三大規劃的核心內容,將高校分類發展、高水準大學與學科建設、學科專業設置、應用型人才培養等悉數納入,以此凸顯規劃的法律效力。

  據上海交通大學規劃發展處處長楊頡介紹,從立法角度來説,“規劃入法”的做法目前只有美國實施得相對成熟,所以《條例》通過吸納三大規劃,固化上海教育綜合改革的經驗和成果,這種做法本身是比較新穎的。

  目前,上海在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終身教育等方面都出臺了地方性法規,而《條例》的出臺,完善了上海地方教育法律體系。

  ■促進性立法,同樣可以被強制實施

  相關人士透露,作為我國第一部促進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地方性法規,這部《條例》從最初的立法調研、到文本起草再到提交市人大審議——整個立法過程中,有個問題始終引發關注和熱烈討論:這部《條例》的定位是促進性立法,而非“管理法”。

  更直白地説,這似乎是一部“沒有牙齒的軟法”,主要是通過鼓勵、支持、引導、推動等方式,促進上海高等教育的發展。那麼,隨著《條例》的實施,其法律效力如何保證,究竟能對推動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起到哪些作用?

  “雖然不像管理法或行為法那樣具有強制性和即刻性,《條例》所規定的法律義務較為‘軟性’,但這並不意味著促進法沒有‘牙齒’。”同濟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鋼介紹,促進性立法同樣是可以被強制實施的,即某些條款表面上看起來是“軟性”的,但這種“軟性”規定同樣是一種“法律義務”,是具有強制性的。

  ■直面問題實質,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

  辦學自主權是高水準大學建設的關鍵之一,這點在《條例》中著墨頗多。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沈國明指出,《條例》以制度供給為指導,在人員編制、收入分配等方面賦予高校更大自主權,在機構設置、職權配置、監管方式等方面也進行了積極的制度創新,直面問題實質,是《條例》最具“含金量”之處。

  在備受關注的績效工資分配方面,《條例》要求,地方公辦高校按照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條例》還特別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省部級以上教學和科技獎勵、競爭性科研項目中用於人員的經費、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所需人員經費以及捐贈收入中指定用於人員獎勵等費用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

  “過去我們的很多探索是摸著石頭過河,現在有了《條例》,前期獲得的有效辦學經驗就變成了今後辦學過程中要遵循的規定。”在上海師範大學黨委書記滕建勇看來,雖然這部《條例》以鼓勵、促進為主,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但檢驗其立法成效,最好的辦法就是看高校是否能在法律規定的框架體系下,將現有政策用足、用好。

  讓華東政法大學黨委書記曹文澤頗為感慨的一點是:《條例》中的多項條款,都提到了“動態調整”,並把這部分辦學自主權交到了高校的手上。在他看來,要有力突破目前高校在人才引進方面遇到的一些體制機制障礙,接下來即將啟動的《條例》釋義工作非常關鍵。“下放到高校手中的權力較過去大了,既要用好權力,又要對權力進行一定的約束,讓《條例》真正落地,我們期待更加明確的操作流程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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