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檢察院探索未成年人保護處分約束制度

2018-09-12 09:04:03|來源:新民晚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拿“熊孩子”沒辦法?嘉定檢察院探索保護處分制度來約束

嘉定檢察院探索未成年人保護處分約束制度

圖説:揭牌儀式現場。嘉定區檢察院供圖

  9月11日下午,嘉定區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工作協議會簽儀式暨少年警務中心揭牌儀式在嘉定區新春學校舉行。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團區委、區婦聯共同會簽《嘉定區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工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區檢察院與區公安分局簽訂《關於加強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配合銜接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嘉定區少年警務中心揭牌成立。

  涉罪卻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該如何處置

  今年6月8日,嘉定區發生一起校園欺淩事件,數名未成年人對一名14歲的中學生實施毆打,其過程被圍觀者攝錄後上傳至網絡,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審查起訴,而另外三名因未滿16周歲、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被送往新春學校進行相關行為矯治。然而據了解,這三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才是此案的糾集者和主要毆打者。

  “此案折射出關於未成年人監護、犯罪預防及處置方面的一個難點——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的處置問題。”嘉定檢察院檢察一部業務員主任、未成年人案件檢察官辦公室(以下簡稱“未檢辦”)主任檢察官王春麗説道。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存在低齡化發展的趨勢,涉案人員通常因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定原因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而這類涉案人員往往是早就存在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此類學生也成為學校管理的難點。因此,在全區構建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勢在必行。

  建立信息互通機制 採取分級保護處分方式

  “保護處分制度,其實是在一放了之和判處刑罰之外的一種對涉罪未成年人的處理方式。”王春麗介紹道。

  此次《協議》中明確了保護處分制度的含義和適用對象:對於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定原因,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和共青團等部門依法進行訓誡教育、社會化幫教或必要的強制性行為矯治等工作,預防其再犯。其中檢察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對於需要進行保護處分的未成年人,單獨或者聯合相關部門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責令加以管教、政府收容教養、實施社會觀護等。

  在此次活動中,區檢察院與區公安分局簽訂了《關於加強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配合銜接的若干意見》,區公安分局組織專人組成少年警務中心,與區檢察院未檢辦對口銜接。根據《協議》中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少年警務中心)將工作中掌握的有不良行為及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或有違法犯罪行為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及時反饋至未檢辦,正式確定了關於保護處分工作適用對象的信息互通機制。

  《協議》還根據保護處分工作不同的適用對象,建立保護處分分級干預體系,採取多元化保護處分措施。例如,對於有不良行為的在校學生人數較多的情況,集中開展法治教育並針對特定學生開展保護處分;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需送新春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的,由其監護人或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送新春學校開展行為矯治;對於有犯罪行為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由少年警務中心和未檢辦共同開展保護處分。

  除了“處分”更有“保護”

  2018年3月,嘉定檢察院在提前介入一起成年人利用四名未成年人實施盜竊案中發現,其中兩名未成年人漢某、阿某均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為及時糾正涉罪未成年人行為偏差,漢某和阿某被安置在嘉定區新春學校。3月28日,檢察官赴新春學校對兩名未成年人開展保護處分,並在宣告保護處分決定後,開展認罪服法教育。檢察官在了解其成長背景及犯罪動機的基礎上,結合心理測評結果,對其進行訓誡,並釋法説理,闡明盜竊行為的違法性及嚴重後果。訓誡後,兩名少年有明顯悔意,反省己身。其中一人當場寫下保證書,保證回家後繼續返校學習,絕不再偷。在新春學校的三個多月裏,嘉定檢察院聯合新春學校對兩名未成年人開展行為矯治、社會幫教等工作。目前兩人已經結束幫教,返回原籍。

  “保護處分制度還是更多立足於‘保護’,”王春麗説,專業的保護處分幫教是其重要內容之一。《協議》規定,檢察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或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人決定保護處分的,可以實施社會觀護幫教。幫教工作可以交由社工、心理專家等專業社會力量承擔或協助進行,也可以聯合新春學校等專業機構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提高教育矯正及幫教工作的針對性和專業性。對因家庭原因影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發育的,可以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共同開展家庭教育、心理諮詢等,並聯合社會力量啟動親職教育,幫助構建和諧健康的家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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