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後,如何既能懲罰破壞者又能修復生態資源?福建省司法機關在工作實踐中探索出“補植復綠機制”“生態修復令”等創新措施,實現了辦理一個案件、恢復一片青山的社會效果。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辦理“補植復綠”案件1604起,補種林木20多萬畝。這種生態修復機制也逐步從涉林案件推廣運用到大氣、水流、土地、礦産等領域。
站在福建省南靖縣田螺坑景區附近,放眼望去,滿目青山綠樹。人們很難想像,這裡幾年前曾發生一場大火,燒焦了大片林地。田螺坑村村民老劉在田間耕作時,想燒草木灰當肥料,不料山風太大吹走了火團,火勢蔓延到了周邊林地,最終燒燬林地951畝……
以植代罰 修復為本
依法懲治的同時,讓受損生態資源得到及時修復
不慎燒燬林地的老劉一家四口,老伴兒沒有勞動能力,兩個女兒又都存在智力障礙。一個勤勤懇懇一輩子的農民、一間家徒四壁的房屋,若按傳統的思路判下來,最終也只會是“判決打白條、賠償難兌現”。
面對這樣的困境,南靖縣檢察院提出“以植代罰”,讓他原地補種樹木,同時做好看護工作。最終法院以失火罪判處老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併發出“補植令”。在村民的自發幫助下,很快,這片燒焦的土地上就又恢復了綠意盎然的生命力。
經過此次嘗試,“補植復綠”開始在全省推廣,從原地復植到異地補植,福建省逐步建立起異地“補植復綠”基地,把補植區域從林區拓展到公園、礦區和水土流失區,把補植樹種從一般樹種擴展到珍貴樹種。
作為生態大省,福建省的森林覆蓋率達65.95%,連續39年位居全國首位。作為“一訴雙贏”的恢復性司法舉措,“補植復綠機制”是福建司法機關在生態領域的一次重要嘗試和探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明蓉説,“通過‘補植復綠機制’,修復被破壞的生態植被,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又能夠使受損的生態資源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和補償,起到了辦理一個案件、恢復一片青山、挽救一個家庭的社會效果。”
截至2017年12月25日,全省共辦理“補植復綠”案件1604起,設立“補植復綠”基地19個,補種林木20多萬畝,成活率達89.4%。同時以“補植復綠”為切入點,這種生態修復機制也逐步從涉林案件推廣運用到大氣、水流、土地、礦産等領域……
“通過督促生態修復責任人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對責任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考量其強制措施和刑罰執行的合理性,可以達到預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福州大學法學院講師何群表示。
監督驗收 確保落實
以“生態修復令”開展案件復查、實地勘察,跟蹤評估修復效果
以“補植復綠”為主的生態修復機制在長期的實踐中取得了積極的效果,然而,這種生態修復體系也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存在一些案件當事人沒有按修復協議進行補植、補種,或是在補植數量、品質上達不到要求的情況。李明蓉介紹,福建省又開始探索借助“生態修復令”逐步規範、強化生態修復。
2017年3月,為了健全生態修復機制,福建省檢察院與省法院、公安廳、司法廳聯合製定了《關於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態修復機制的指導意見》,在全國檢察機關率先實行“生態修復令”機制,加強對案後修復情況的監督驗收,並聯合相關部門開展案件復查、實地勘察,跟蹤評估修復效果,確保生態保護落到實處。
《意見》出臺後,泰寧縣檢察院立即對涉及生態修復行政處罰案件和刑事案件逐案建立臺賬,跟蹤落實。文字資料要仔細查閱,現場情況也得如實核查。經歷一番走訪後,2017年4月19日,泰寧縣檢察院發出了全省首份“生態修復令”。
原來在2015年時,泰寧縣黃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就擅自雇傭工人砍伐林木。為獲得從寬處理,黃某簽訂了生態修復協議,答應在2017年3月30日前在泰寧縣檢察院生態修復基地完成植樹造林義務。可是時間到了,生態修復基地裏卻還是光禿禿一片。
簽完協議後,法院也判了緩刑,對生態修復沒有足夠重視的黃某以為案件到此就算結束了。直至“生態修復令”的到來,他才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收到生態修復令後,黃某立刻購買了樹苗,以最快的速度組織人員植樹造林,僅僅幾天,就完成了杉樹苗400株的種植任務。為了確保成活率,黃某還承擔了樹苗的管護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已發出“生態修復令”31份,取得了明顯的恢復治理成效。
社區服務 探索延伸
將生態修復情況納入社區矯正人員表現考核內容,辦一案帶一片
“生態修復令”的實施彌補了生態修復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漏洞,進一步推動了生態修復機制的有效運行,然而福建省的探索並未就此止步。
2017年9月,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生態檢察處聯合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出臺了《關於加強生態修復與社區矯正有效銜接的意見》,明確將生態修復情況納入社區矯正人員表現考核內容,推動生態修復與社區矯正深度融合。同時,還提出共同探索建立綠色公益社區矯正基地,為破壞生態資源刑事案件中異地修復、替代修復以及為社區矯正履行社會服務創造實踐條件。
早在2013年,漳州市平和縣檢察院就開始了責令涉及生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事社區服務機制的探索,建立了涉案人員生態公益勞動機制。
九峰鎮上倉村的曾繡就是平和縣推行涉案人員生態公益勞動機制以來從事社區服務的第一人。2013年,曾繡在掃墓時用火不慎引起了森林火災。考慮到失火實屬意外,在平和縣公、檢部門的教育引導下,曾繡不僅主動賠償了森林火災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補植復綠過火的林地180畝,還義務到縣檢察院與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共建的“補植護綠示範點”和上倉村的村容村貌整治點義務植樹、除草下肥。農閒的時候,她更利用串門聊天的機會,為村民講解森林防火知識和法律法規。
曾繡積極主動的表現不僅為她贏得了取保候審的機會,更使得她在最終量刑時得到了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適用緩刑。一次無心之過讓防火護綠、生態保護的觀念深深根植於心中,曾繡也從原來的涉案人員變身為法制宣傳和環境保護的志願者。
涉案人員在落實生態修復之餘,積極開展以案釋法等保護生態環境宣傳、參加補植復綠義務勞動、參與生態巡查等社區服務,再加上當地村委會、社區等基層組織及其負責人進行跟蹤監督,以及檢察機關進行定期考核,真正實現了辦一案帶一片,為司法機關助力生態保護提供了更多探索。(記者 邵玉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