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民政部印發《慈善信託管理辦法》

2017-07-27 13:12:57|來源:上海證券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近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規範慈善信託,保護慈善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銀監會、民政部聯合印發《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的發佈標誌著我國慈善信託規制體系基本建立。下一步,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建立經常性的監管協作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

  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據統計,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來,共成立慈善信託32筆,實收信託規模約1.24億元,涉及扶貧、教育、留守兒童等多個慈善公益領域。

  來自銀監會的信息,制定該《辦法》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堅持鼓勵發展,逐步將慈善信託打造成我國慈善事業的重要渠道。二是堅持比較優勢,充分發揮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在慈善信託中的積極作用。三是堅持風險為本,確保慈善信託規範化、陽光化運行。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切實解決慈善信託實踐中的瓶頸和障礙。

  《辦法》共9章、65條,涵蓋了總則、慈善信託的設立、慈善信託的備案、慈善信託財産的管理和處分、慈善信託的變更和終止、促進措施、監督管理和信息公開、法律責任、附則等9個方面的內容。

  《辦法》明確,慈善信託財産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資産,但委託人和信託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

  為促進慈善信託的發展,《辦法》明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信託公司開展慈善信託業務免計風險資本,免予認購信託業保障基金,同時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和出臺促進慈善信託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根據《辦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信託公司慈善信託業務和商業銀行慈善信託賬戶資金保管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託備案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金融理財】銀監會、民政部印發《慈善信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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