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世行全球營商環境評估,上海權重佔55%,魔鬼在法律的細節裏
世界銀行的全球營商環境評估報告,影響日益廣泛。中國的排名由北京、上海兩個城市的數據組成,上海的權重為55%,北京為45%。
因而,提升上海的營商環境水準,其重要意義不言而喻。政府須以學生答卷的姿態,積極投身此項工作。而其中,法律的作用,無論如何強調都不為過。因為,每一項測評指標,都要求提供具有拘束力的規則依據……我們要逐字逐句理解世行評估體系與評估指標,將所有測評問題和回應材料,以英文與中文兩個語種提供,並按照“測評問題、中國答案、作為支撐的法律或規範性文件、具體條文、實踐做法與典型案例”等五個要素,逐一列明,以使世行專家一目了然;我們要建議世行改進文本翻譯,我們要優化與世行的溝通方式、溝通內容、溝通角度,提升我們的法律政策知曉度……
世行排名,影響力與時俱增
世界銀行發佈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為了提升排名,全球各經濟體無不使盡渾身解數。以俄羅斯為例,在普京主抓之下,俄羅斯迅速從2015年第62位,躍升為2018年第35名。莫迪同樣雄心勃勃,印度從2015年第142位,躍升至2018年100名,目前仍處全面趕超的過程中……我國2017年與2018年的全球排名均為78名,與2015年第90名相比,略有提升。
各國如此重視世行排名,其道理不言自明。世界銀行從2003年開始,對全球一百多個經濟體的營商環境進行排序,對各國吸引投資、乃至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均産生了極其廣泛的影響。以2018年的報告為例,世行對從阿富汗到津巴布韋的190個經濟體,從“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證、獲得電力、登記財産、獲得信貸、保護中小投資者、納稅、跨境貿易、執行合同和辦理破産”等10個領域,進行全面評估,並逐一排名,在沒有其他機構做出更全面、更權威的評估報告之前,世行的排名無疑具有風向標的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工作。2018年1月3日,李克強總理主持新年第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即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會議指出,優化營商環境就是解放生産力、提高綜合競爭力。
有規則支撐,相關指標方能得分
值得關注的是,世行營商環境報告採用一個國家代表性城市的數據,來決定該國的排名位置。中國的排名由北京、上海兩個城市的數據組成,上海的權重為55%,北京為45%。因此,提升上海營商環境對於提高我國營商環境整體形象和國際排名,無疑意義重大。
世界銀行正在進行的新一輪評估,評估週期為2017年6月—2018年4月,也就是説,在2018年4月底,所有的數據採集與訪談工作全部結束,中國的排名大局已定。2018年是我國改革開放四十週年,全球營商環境排名于我國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
目前,北京和上海正在全力以赴,做好迎接評估的工作。這項工作主要是圍繞“減少環節、縮短時間、降低費用”來進行,而如何更好地發掘法律的作用,以及如何有針對性地做好法律與政策的宣傳工作,則是眼下極為緊迫的任務。
為什麼要高度重視法律與政策的作用?原因在於,世行專家對十個領域的打分,均採取“問”與“查”的方式來進行。“問”是指向中小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報關公司等營商人士發放問卷,“查”是指查閱每一個問題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以確保被測評經濟體的相關舉措具有拘束力,可以普遍適用和反復適用。如果我們只是向世行介紹改革進程中的具體做法,而沒有輔之以制度的保障與支撐,則無法得分。世行評估的一個基本理念是,做法經常會改變,只有規則才是相對穩定的,因而才是可靠的。因而,應對世行評估,我們必須的有放矢。
增強法律政策知曉度,確保不失冤枉分
實際是什麼,與別人知道是什麼,往往並不一致,其原因在於知曉度。例如,2017年1月,《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了原由縣級公安機關實施的“公章刻製審批”,改為備案制。而世行採樣時被採訪的機構仍然認為,審批是公章刻製的必經流程,從而導致失分。
再如,“獲得信貸”領域中的“合法權利力度指數”有一項測評如下:擔保物權可否延伸至將來或以後取得的資産,並可自動延伸至原始資産派生的産品、收益或替代物?受訪者答“不可以”,該項指標因此失分,事實上,結合我國《物權法》第181條(浮動抵押)、第197條(抵押權人孳息收取權)、第213條(質權人孳息收取權)以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2017修訂)》第2條等,這個問題應獲得肯定的回答,我國應當得分。
由於對相關法律制度、甚至是政策性文件缺乏準確了解,或者因為缺乏系統研究、綜合判斷的耐心,受訪者誤判誤答的情形比比皆是,實在令人痛心。鋻於此種現實,時下一項急務是,在逐項梳理世行測評的問題後,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對中小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報關公司等開展專題培訓。比如説,可以考慮由司法部門向律師,財政部門向會計師進行培訓,提升法律法規政策的知曉度,以使其在受訪時做出準確回答,減少乃至避免丟失冤枉分。
優化溝通交流方式,增進專家對中國的了解
為加深對被評估經濟體的了解,使評估排名更為準確而公平,世行專家組會主動或者應邀與相關經濟體進行交流。我國政府部門與其交流時,宜把握數點:
第一,在交流的態度方面,不宜強調本國的獨特性,切忌稱“你們不了解中國情況,我們有特殊的理由”。因為這套評估體系普遍適用於全球190個經濟體,為保證排序標準協調一致,世行不可能為任何一個經濟體單獨設計一套評價指標。過分強調特殊性,只會被誤讀為“權力的傲慢”或者對世行評估的排斥,反而導致失分。
第二,在交流的內容方面,必須做好有針對性的準備。我們首先必須避免政府的慣性思維,把一大堆政府文件與報告,一古腦地發給世行專家,讓他們漫山遍野地找。相反,要以考生的心態,逐字逐句理解世行評估體系與評估指標,將所有測評問題和回應材料,以英文與中文兩個語種提供,並按照“測評問題、中國答案、作為支撐的法律或規範性文件、具體條文、實踐做法與典型案例”等五個要素,逐一列明,以使世行專家一目了然。我國這些年來的“放管服”改革、“多證合一”、“證照分離”等改革,沒有切實地轉換為有效得分,一個重要的原因即在於,沒有完成語言的轉換,政府文件中“穿靴戴帽”的內容太多,遮蔽了幹貨,無法針對世行的問題做出切中肯綮的回應。
第三,在交流的角度方面,對於有望通過溝通而取得共識的問題,必須不遺餘力。例如,世行認為,納入測評的十大領域,從“開辦企業”到“執行合同和辦理破産”,也就是説,營商主體從生到死,無不涉及法律保障問題。因而北京與上海的做法,只有固化為可以反復適用且普遍適用的規定,才可能得分。但這裡所謂具有約束力的“規定”,並不限于法律,它是一個體系,既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又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還包括北京和上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另外還應包括國家和地方發佈的一系列規範性文件,還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等,必須向世行專家講清楚,這些林林總總的規定,構成了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體系,都應當被考慮在內。
再如,在“保護中小投資者”領域中,世行的測評問題多次出現“limited company”的專有術語,在其解釋説明中,將“limited company”限定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具有同等職能的公司”(即一種不同的、更簡化的、且不能向公眾發行股份的公司),類似于國外的“封閉公司”(close company)或者“私人公司”(close company)。我們必須向世行專家解釋,此類商事形態相當於“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僅僅將其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否則極易導致世行在查詢相關法律時,遺漏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相應規定,導致大面積的誤判。
正本清源,精準翻譯世行評估指標與測評問題
世行針對中國的調查問卷,提供精準的中譯本,當屬基本要求,特別是涉及法律的問題,如何把基於英美法的表述,翻譯成中國人習慣接受的語言,既是法言法語,又明白曉暢,非常重要。否則,面對一堆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受訪者理解尚且困難,何談正確作答?
然而,這竟然是一項極大的短板!
以十大測評領域之一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為例,該領域主要通過評價信息披露透程度、公司透明度指數、董事責任程度、股東權利指數、訴訟便利度、所有權和管理控制指數等6個子指標,衡量上市公司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障程度。根據世行報告,我國2018年該領域僅得48.33分(排名第119位),不僅低於亞太平均水準,甚至遠遜於同為金磚國家的印度(單項排名全球第4位)、巴西(第43位)、俄羅斯(第51位)。此項指標全球最佳的經濟體為哈薩克斯坦,得分85分,除信息披露程度指數比中國略少一分、公司透明度指數得分持平外,其他子指數得分均遠遠超過中國。我國在董事責任程度指數、所有權和管理控制指數、股東權利指數的得分,僅僅分別為1分、2分和3分,實在是低得可憐!
一個直觀的問題是,同屬於金磚國家,我國與印度、巴西、俄羅斯相比,在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真的有如此大的差距嗎?特別是在我國公司法與證券法大量借鑒了美國法的情況下,這一疑問顯然不無道理。
果然,在向中國受訪者發放的世行測評中譯本中,存在大量的漏譯、錯譯或者歧譯的情形:
【例一:關於董事責任】
Is Mr. James disqualified or fined and imprisoned upon a successful claim by shareholders? 被翻譯成“在股東原告成功地實現了權利要求的情況下,詹姆士是否會被解除職務?”正確的譯法是“在股東的請求權成功實現的情況下,詹姆士是否會被解除職務或遭到罰款和監禁”?英文原文是將兩個法律後果選擇性地並列在一起,其一為“解除職務”,其二為“罰款和監禁”,譯文遺漏了第二個後果,極大地干擾了正確的選擇。
【例二:關於類別股權利】
Are changes to the rights of shares only possible if the holders of affected shares approve?被翻譯成“更改股票所附的股權時,是否只需要徵得該種股票持有人的同意”?事實上,原文是關於類別股股權變更必要條件的表述,正確譯法為“股權內容的變更,是否只有在徵得該類股東的同意後才能生效”?
【例三:關於派生訴訟的門檻】
Can shareholders representing 10% of Buyer’s share capital sue directly or derivatively for the damages the transaction caused to Buyer? 被翻譯成“持股比例小于10%的股東原告是否能夠因交易給公司造成的損害提起直接或派生訴訟”?此句有數個翻譯錯誤:其一,“持有買方股本10%的股東”誤譯為“持股比例小于10%的股東原告”,實際上是把訴訟門檻條件降低為零;其二,將“股東”列為“股東原告”,彼時尚未成訴,何來原告?
【例四:關於律師費用】
Can shareholder plaintiffs recover their legal expenses from the company? 被翻譯成“原告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討他們的法律費用”?這裡的“原告股東”被漏譯成“原告”,容易令人忽略股東代位訴訟的背景;另外,“legal expenses”譯成“法律費用”指向不明,宜直接譯為“律師費用”。事實上,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規定,代位訴訟的原告可以主張闔理的訴訟費用,當然就包括律師費用。
【例五:關於公司形態】
世行的問題中多次出現“limited company”的專有術語,如前所述,對應我國公司法語境,應將其譯為“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遺憾的是,中譯本通篇將“limited company”譯為“有限公司”,其後果是,受訪者極易將其理解為僅僅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從而在作答時遺漏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相應規定,導致誤判。
誤譯、漏譯的情形,同樣存在於世行測評的其他領域。例如,將financial invoice譯為“金融發票”,令人不知所云。如果因為翻譯問題導致失分,實在太過可惜。政府宜儘快組建法律功底深厚、外語能力精深(特別是精熟法律外語)的專家,組成工作團隊,正本清源,對世行評估標準與測評問題,進行全面、準確的翻譯,而不宜被動等待世行的中譯文本。
環球同此涼熱,法律不應缺席
世行全球營商環境排名,俄羅斯與印度近年來進步明顯,與其多次有針對性地修改法律法規密不可分。文明新舊能相益,心理東西本自通。營商環境的改善,涉及的主要是商事組織、交易及政府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發達經濟體的成熟經驗,具有較高的可借鑒性。
以此為念,在提升我國全球營商環境排名的進程中,我國政府一方面要精心挑選精通法律與政策、具有較好外語能力的人員,與世行溝通和協商,以增進其對我國的了解,避免誤傷誤判。另一方面,我國要根據評估結果,本著自省完善的立場,對於有益但我國缺失的制度設計,例如,設立統一的動産擔保權益登記機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等,要及時推進法律的“立改廢釋”,切實發揮法律對改革的引領和保障功能;對於不符合我國國情的世行評價標準,例如,允許擔保債權人以直接受讓擔保物所有權的方式受償(俗稱絕押,為我國擔保法第40條所禁止),我國亦要保持定力。
(作者羅培新 繫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