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出臺入海排污口管理辦法

2022-01-18 14:29:33  來源:中國環境報  責編:陳晨

  “在海洋自然保護地、海洋生態紅線區、重要漁業水域等區域,以及國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標準規定的禁止排放區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應當限期進行治理。” 日前,山東省煙臺市政府以政府令印發《煙臺市入海排污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行。

  作為全國首部入海排污口管理辦法,《辦法》從責任主體、管理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明確了入海排污口監管要求,規範了入海排污口設置要求、排放要求等具體內容,旨在提升陸源污染物排海管控能力,強化和鞏固入海排污口專項整治成效,持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品質,全力打造煙臺樣板。

  健全協調機制

  明確責任主體

  記者了解到,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部在煙臺市開展渤海入海排污口整治試點,煙臺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研究起草《辦法》,按照“全面覆蓋、分類管理、全過程監管”的原則,緊密銜接了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並主動對接國家正在編制的《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細則》等文件。

  《辦法》明確,市、沿海區(市)政府應當加強對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加大污染防治資金投入。

  煙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入海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包括工業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等的污染防治;編制入海排污口設置佈局規劃,科學劃定入海排污口設置的禁止區和限制區;建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平臺,將入海排污口監督納入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市、縣、鄉三級“灣長制”、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立入海排污口動態管理臺賬,並依法向社會公開;組織開展入海排污口聯合執法檢查,並將執法檢查情況向社會公開。

  煙臺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和漁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入海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要求,對排污單位違反本規定、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的權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給予獎勵,併為舉報人保密。

  劃定監管範圍

  實行分類管理

  記者注意到,煙臺市在《辦法》中明確,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環境排放污(廢)水的口門。

  以現狀海岸帶低潮線為基準向陸地一側兩千米範圍內,以及河流入海河口上溯至最近一個臨海監測斷面(無入海監測斷面的河流,自入海河口下邊界向上游上溯5千米)內的排污口均按入海排污口管理。

  在有條件的地區,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將入海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鼓勵污水集中收集處置後排放,減少入海排污口設置數量。工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海排污口出水管口位置應當在低潮線以下,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防滲漏、防逸散等措施。嚴禁通過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或者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對入海排污口實施分類管理,按照入海排污口特性和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分別實施重點管理、一般管理和簡化管理。

  其中,工業排污口、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港口碼頭排污口、規模化工廠化海水養殖排污口和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實施重點管理。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規模以下工廠化海水養殖和池塘海水養殖排污口實施一般管理。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之外的其他入海排污口實施簡化管理。

  根據《辦法》,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為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由所在鄉(鎮)或者區(市)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者由其指定責任主體。原則上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應當分清各自責任,並在備案申請中載明。

  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將污染物通過入海排水口向海洋排放。未實施雨污分流的雨水排放口,應當符合山東省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溝渠排水應當符合區域水環境功能區劃的環境保護要求。入海排污口應按照有關規範設置採樣口、測流渠、標誌牌等設施,由排污口責任主體負責日常維護。

  嚴格備案監測

  定期考核通報

  《辦法》要求,煙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山東省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有關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細則,對入海排污口進行分類備案管理。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自開工建設之日起30個工作日前,主動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材料,並對備案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鼓勵責任主體通過互聯網辦理入海排污口備案申請。

  《辦法》施行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有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動備案;無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但有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等手續的,責任主體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文件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備案;無審批、備案及其他手續的,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整治驗收後,按照程式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存在問題需要整治的,在整治完成前備案機關不得給予備案。

  《辦法》強調,入海排污口監測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監測技術規範執行,承擔監測任務的單位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煙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內入海排污口監督性監測,定期公開入海排污口監督性監測結果,公佈超標排放的入海排污口及其責任主體名單。

  煙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實施執法監測,並定期統計重點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排污量及污(廢)水量。對海洋生態環境品質較差的地方適當加大監測頻次。對各沿海區(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和年度考核,並通報檢查和考核結果。(中國環境報報見習記者 王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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