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商品房銷售:開盤前公示準售房源與客戶

2017-07-20 10:25:16|來源:解放日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上海公佈商品房搖號銷售細則:開盤前公示全部準售房源與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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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説:開發商要在新房開盤至少10日前向公證機構申請搖號排序公證 來源:網絡

  7月18日,上海市住建委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關於貫徹商品住房項目銷售採取公證搖號排序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該文件明確規定,開發商要在新房開盤至少10日前向公證機構申請搖號排序公證,開盤前在售樓現場公示全部準售房源和已積累客戶名單。在積累客戶時,不得設置有利於內部、關係戶等購房的入圍條件,本項目代理銷售企業以及其他房地産經紀機構的員工不得入圍。

  此前,上海市住建委已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監管規範商品住房預銷售行為的通知》,明確要求新開盤商品住房採取由公證機構主持的搖號方式公開銷售;嚴格落實購房實名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價外價;《通知》強調房地産開發企業、代理銷售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相關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各種方式炒賣房號,開發企業員工自購本企業開發的商品住房的應當予以申報,購房名單納入區房管部門全程監管。

  《通知》還同時明確,對涉嫌違規的房地産企業,一經查實,一律暫停網簽,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並列入行業信用管理“黑名單”。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得設置有利於內部、關係戶等購房的入圍條件

  此次《實施意見》明確,暫定在本市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期間,商品住房項目開盤銷售的(包括商品住房預售和現售),應採取公證搖號排序,按序購房。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制定商品住房項目銷售積累客戶規則,明確積累客戶入圍條件等,積累客戶規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關於住房限購等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以及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規定。不得設置有利於內部、關係戶等購房的入圍條件,本項目代理銷售企業以及其他房地産經紀機構的員工不得入圍。在對外積累認購客戶前,積累客戶規則應報區房管局備案,並應在項目或售樓現場公示。

  房地産開發企業在積累購房客戶時,應當對客戶進行限購審核,要求客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提供購房人及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名下住房等相關信息,積累的客戶應符合住房限購政策等規定。積累客戶登記應包括客戶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登記時間等。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對積累客戶入圍資格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房地産企業至少於開盤前10日申請選購房屋搖號排序公證

  《實施意見》還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在商品住房項目銷售開盤至少10日前,向本市相關公證機構申請選購房屋的搖號排序公證。在開盤日前,在售樓現場公示全部準售房源和已積累客戶名單,並向本市相關公證機構申請保全證據公證。

  房地産開發企業商品住房項目開盤選購房屋的搖號排序應使用公證機構提供的電腦搖號軟體,並由公證機構作全程現場監督公證,搖號排序結果應當場公示。開盤結束的一週內,將搖號排序公證書上報區房管部門備案。

  搖號確定排序,按序選房時,開發企業應將全部準售房源納入排序選房範圍。選房必須嚴格按照搖號排序的結果,依序進行。

  開發企業弄虛作假一律暫停網簽

  《實施意見》明確,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確保商品住房銷售公開、公平、有序。各區房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一旦發現開發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反本規定的,一經查實,一律暫停網簽,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並列入全市信用管理“黑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市公證協會要根據《公證法》、《公證程式規則》,參照《開獎公證細則》(試行)的規定,針對本市開展商品住房搖號排序銷售的公證事項,制定辦證業務規範;要積極發揮行業管理職能,主動配合市局公證管理部門加強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業務指導、監督,確保本市商品住房銷售搖號排序公證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承辦公證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履行好工作職責,切實發揮好公證現場監督的職能作用。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提交的申辦材料,要通過向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門信息核實,加大審查工作力度;要綜合運用詢問、交叉印證等方法,強化審查核實工作的針對性。公證員發現房地産開發企業提交材料不實、虛假承諾或者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非法干預搖號排序公證活動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或終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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