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記者 林德韌)《合作組建國家高水準運動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印發。針對記者就《辦法》提出的相關問題,國家體育總局競體司負責同志進行了解答。
對於《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的,該負責人表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改革完善競技體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戰略部署。當前,國家高水準運動隊的組建與發展模式正發生深刻變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各類學校、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主體日漸成為競技體育備戰的重要支撐。例如巴黎奧運會,自由式小輪車、滑板等新興項目取得成績突破,得益於國家隊共建工作。但在工作推進過程中,還存在合作主體權責邊界模糊、專業能力參差不齊、評價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亟須制定制度性文件,進一步明晰各方權責、加強動態監督、細化管理規範、強化政策引導。為推動合作組建國家高水準運動隊健康可持續發展,體育總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辦法》。《辦法》堅持開門、開放辦競技體育,以加快形成更加多元、更加開放、充滿活力的體制機制為導向,明確合作組建國家高水準運動隊的管理機制,在鼓勵項目管理單位積極創新國家隊組建模式的同時,推動合作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共七章二十七條,主線是充分開放競爭,兼顧規範管理與風險防範,內容具體包括總則、管理職責、申報條件、申報程式、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附則等。
對於《辦法》在調動各方積極性上的新措施,該負責人介紹道,《辦法》的核心思路是通過多方合作增加社會資源投入,強化訓練和參賽保障、提升奧運備戰效能。為進一步激發多元主體發展動力和活力,《辦法》主要提出了以下創新舉措。
一是放寬合作範圍。《辦法》明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社會組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均可參與,申報基礎條件僅明確總的方向,放寬對具體指標的要求,體現開放辦體育理念。同時,《辦法》全面考慮了個人項目和集體項目的不同特點與需求,在組建形式上,既包括集體項目的整體隊伍形式,也包括個人項目的小項隊組形式,各奧運項目均可適用於本《辦法》規範範圍。
二是創新合作類型。《辦法》將合作分為聯建共建和委託承辦兩類。聯建共建類是當前各單位普遍採用的主要形式,此類合作的發起單位和責任主體為項目管理單位,要求項目管理單位履行好“第一責任”,同時採取多種方式與各類主體開展合作,發揮各類主體資源優勢為奧運備戰服務。委託承辦類是《辦法》提出的隊伍組建新形式,主要對國內普及程度不高、發展基礎薄弱或長期落後沒有突破的項目開展,合作機構原則上為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此類合作將轉讓國家隊組建、參賽、市場開發及國際賽事申辦舉辦等相關核心權利,並明確合作機構可依權限繼續開展多層次、多元化、多領域合作。這一制度設計將使地方在項目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以體現,有序推動項目管理單位由“辦隊”向“管隊”轉變。
三是完善激勵機制。《辦法》提出構建競賽制度、榮譽表彰、經費獎勵補助等多元化激勵體系,以此更好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可持續的投入機制。
該負責人表示:“具體而言,《辦法》強調體育總局統籌發展的主導權,細化合作機構的履約責任和具體義務,針對不同合作類型,差異化界定日常管理、訓練參賽、商業開發等環節的權限。在責任劃分上創新提出了‘第一責任’概念,明確了集中訓練和分散訓練等不同訓練形式下的首要責任單位。以合同形式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量化考核評價標準,建立考核、評估和退出機制,動態調整合作策略,確保合作機構高效運作,形成合作組建國家高水準運動隊管理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