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機場爆炸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周興柏獲刑8年

2017-02-17 11:36:59|來源:東方網|編輯:陸晟琦 |責編:劉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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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説明:浦東國際機場爆炸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周興柏一審獲刑八年。

  東方網記者毛麗君2月17日報道:因個人生活不順而採取極端行為發泄不滿,周興柏製作爆炸物並在浦東國際機場實施爆炸。這起發生在去年的浦東國際機場爆炸案造成三名旅客不同程度受傷,一個國際航班被取消,兩個國際航班被延誤。2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周興柏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周興柏因個人生活、感情不順等原因,産生在機場實施爆炸並當場自殺的念頭。同年6月9日至11日,周興柏在其租賃的江蘇省昆山市陸家鎮某房屋內,拆開事先購買的煙花爆竹,將拆下的火藥、玻璃碴等裝入啤酒瓶,製成爆炸物3件。6月12日上午,周興柏攜帶上述爆炸物從江蘇省昆山市乘坐公共汽車及機場快線公交車至上海虹橋機場,隨後又換乘機場快線公交車到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伺機作案。當天14時30分許,周興柏輾轉至上海浦東國際機場2號候機樓出發層C島附近,先後點燃3件自製爆炸物從地面滾向現場人群,其中2件發生爆炸。作案後,周興柏在案發現場持刀割頸自殺未遂,被接警趕來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經查,共有三名旅客在爆炸中不同程度受傷,被送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醫院治療;另有一個國際航班被取消、兩個國際航班被延誤,爆炸還引發現場大量旅客恐慌。經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興柏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興柏因個人生活、感情不順而將其不滿情緒發泄于社會,製作爆炸物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並自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依法應予懲處。針對辯護人提出的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法院認為:被告人周興柏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周興柏經事先預謀並縝密準備後,精心選擇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發候機區域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造成三名旅客不同程度受傷、三個國際航班被取消或延誤的後果,應從嚴懲處。綜合考慮周興柏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爆炸罪判處周興柏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法官釋案】本案審判長、上海三中院副院長璩富榮:

  爆炸罪屬於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一個具體的罪名,從刑法設置的量刑幅度就可以看出這是一個重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處罰;而如果造成人員重傷等嚴重後果,就要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量刑。

  在本案中,我們嚴格貫徹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爆炸這樣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尤其是在上海這樣的特大型城市、在國際機場這樣的人流密集場所實施爆炸犯罪行為,其危害性比在其他公共場所更大。我們判處被告人周興柏八年有期徒刑,在充分考慮其從輕情節的基礎上,更加體現了從重打擊的力度。同時,本案從今年1月3日立案到今天宣判,也僅僅用了一個半月的時間。我們一方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為其指定了辯護人,並給辯護人充足的會見和閱卷的時間,同時依法從快辦理。這充分表明瞭我們堅決貫徹從嚴方針,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決心。

  在堅決嚴厲懲處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本案被告人周興柏對個人生活、感情方面遇到的挫折不能正確全面看待,將不滿情緒發泄于社會,實施了爆炸這一極端的行為,從而因罪獲刑,教訓是深刻的。我們也要呼籲全社會營造更加和諧的氛圍,對於諸如周興柏這樣的在外打工人員,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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