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地區協同立法防治區域水污染

2018-06-15 09:37:14|來源:文匯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協同立法防治區域水污染 長三角地區立法工作協同座談會在滬舉行

  地方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和具體立法項目在長三角區域能做到同步協作嗎?長三角地區立法工作協同座談會6月14日在上海舉行,上海、浙江、江蘇、安徽四地人大立法機關暢談長三角區域地方立法工作協同的未來,水污染協同治理有望成為長三角下一個立法協同項目。

  協同立法初步形成機制基礎

  地方立法如何應對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制度供給需求是會上重點關注的議題。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説,長三角大氣污染協作方面之所以能夠在立法方面取得突破,很重要一點是前期四地政府在大氣污染和霧霾整治方面形成了工作機制,對很多需要立法來調整的重大制度,已在協同工作中形成了共識,這也是四地立法協作的一個基礎。

  長三角區域合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阮青表示,在四地共同辦公的過程中,辦公室發現在促進道路聯通、醫保聯通、環境協同治理、信用建設等領域的區域協作立法需求日漸突出,有望成為未來的立法項目。

  正探索水污染防治協同立法

  面對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新內涵、新要求、新任務,四地地方立法也亟需積極謀劃長三角區域協同發展的制度供給路徑。水污染防治領域是三省一市人大正在進行的協同立法項目探索。

  2016年,參照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三省一市和環保部等部委組建了長三角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目前新修訂的《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已於今年1月實施,《規定》中寫入了與長三角區域相關省建立水污染防治協調合作機制,同時,長三角區域內也要共享水污染源、水環境品質、對跨界水源地造成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故等信息,定期協商區域內水資源利用、污染排放控制等事項,協調解決突出水環境問題。

  機制已經形成,但從水污染治理來看,水源地的風險防控、上下游水體功能保護目標的協調性等方面仍有不足。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説,“上下游在水體的功能、標準、管理上存在不協調,隨著聯防聯控的推進,區域層面已在協同治水、共同治污上初顯成效,但生態補償等問題還需要共同研究。”

  目前,針對水污染防治條例,四地正在制定各自的修訂方案,四地立法機關的共同願景是希望在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立法協作的基礎上,加強水污染防治立法協作,使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成為長三角區域環境保護立法協作的兩條主線,進一步推動形成區域相對統一、完善的生態文明建設法制環境。

  為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此前通過審議的 《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進一步明確了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任務書、時間表和路線圖。

  《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發揮地方立法對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推動作用。簽訂三省一市地方立法工作協議,完善工作機制,推進長三角區域地方立法工作協同;加強地方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和具體立法項目協作,探索地方人大執法檢查工作協作,為長三角更高品質一體化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未來的協作如何落實?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臘生建議,要加強四地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溝通協調。在各地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時,充分考慮長三角協同發展的需要,注意吸收彼此意見,使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既能滿足本地立法實際需求,也能照顧到其他省市的關切,最大限度地發揮長三角區域在立法資源和制度規範方面的協同推進優勢。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吳斌説,對納入立法協作的項目,可以採取聯合成立起草工作組、一省市牽頭組織起草其他省市參加、一省市獨立起草其他省市共享立法成果等方式開展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三省一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要充分協商溝通,相互徵求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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